應收未收利息

應收未收利息

應收未收利息指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發放貸款后當期應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分為表內應收未收利息和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納入損益核算的為表內應收未收利息,不納入的為表外應收未收利息。

規定


1998年以前,我國銀行貸款逾期未滿兩年,按規定利率應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納入損益核算,超過兩年的不計入損益核算,作掛賬處理。由於表內應收未收利息儘管未收到,卻要計入當期營業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由於虛增營業收入而形成的虛假利潤還要繳納所得稅,金融機構實際上是拿出一部分信貸資金墊繳稅金,這造成了金融機構潛在的損失和經營風險。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改善經營管理,財政部1998年將應收未收利息計入損益的核算年限改為1年,從2000年起改為半年,同時規定,對已計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連續三年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作為壞賬核銷。
2001年又規定,對已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在其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180天(不含180天)以後,金融企業要相應作沖利息收入處理。對於2000年12月31日前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金融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逐步沖減利息收入,但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同時,不再提取壞賬準備金,並停止執行壞賬核銷的政策。這基本與國際慣例(一般是貸款逾期90天或半年的應收未收利息作為當期收入)相一致。

利息率


本期應收未收利息率是揭示貸款應收但還未收回的利息情況不含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指本期應收未收利息與本期利息收入的比率參考值<=15。
本期應收未收利息率=本期應收未收利息/本期利息收入×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