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審

譯審

譯審,詞語,,其意是指譯審,尋繹細察,現收藏於漢語詞語字典之中。

正文


譯審 yì shěn ㄧˋ ㄕㄣˇ 譯審,尋繹細察,弄明白。譯,通“繹”。明 唐順之 《條陳海防經略事疏》:“譯審來寇之端,敕彼國王,令其查治惡逆,歛戢屬夷,使不敢再犯。”

評審標準


譯審除具備系統的翻譯理論知識、熟練的翻譯技巧、豐富的翻譯經驗外,還須具有深厚的漢、外語言文化修養,並對所從事翻譯的專業有一定的研究;有豐富、質高的外譯漢和漢譯外翻譯成果,且發表具有一定翻譯理論造詣的學術論文;譯審還須擔負審定本行業、本部門外譯漢及漢譯外翻譯文稿的工作,指導口、筆語翻譯實踐,並解決其中的重大疑難。譯審是翻譯專業的最高職務資格,具備該職務資格的人員,須在本行業、本部門的翻譯工作中享有一定的學術威望。

申報條件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條件適用於翻譯專業從事外譯漢、漢譯外翻譯工作申報評定譯審資格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政治思想素質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外事紀律,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譯審資格申報者任現職副譯審期間每年政治思想素質考核必須達到“稱職”以上要求。如受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在翻譯工作中失職、發生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或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2年內不得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譯審資格申報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外語語言文學或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在確認其副譯審資格后從事翻譯併兼任譯稿審定工作滿3年,或在博士后流動站從事翻譯研究工作並取得副譯審資格滿2年,視為符合譯審資歷條件,可以申報;
2、取得副譯審資格后實際擔任該職務工作滿5年。
第四條 第二外語條件
譯審資格申報者必須掌握一門第二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譯審資格申報者必須提交下述完成繼續教育的進修證明(任現職前已接受相同訓練的申報者,可提交進修證明或主管繼續教育的有關部門認可的證明):
1、計算機應用操作(如文字處理能力與技巧訓練)的修習證明;
2、與本部門翻譯工作有關的專業知識進修證明。
第六條 翻譯工作經歷條件
譯審資格申報者必須具備下列翻譯及審定翻譯文稿工作經歷條件之一:
1、專職從事筆譯工作的現職副譯審,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任現職期間應全職從事翻譯和審校工作,累計翻譯成果包括:
外譯漢有30萬以上漢字譯文;
漢譯外有5萬漢字譯成的外文譯文;審定翻譯(外譯漢或漢譯外)文稿總數不少於10萬漢字(外譯漢或漢譯外均以漢字為計算單位,下同)。
2、現職從事口譯工作的副譯審,具備下列條件,可申報譯審資格:
任現職期間除從事10次以上重大口譯工作(如重大涉外場合主譯,談判首席翻譯等)之外,同時從事筆譯者,累計翻譯成果必須包括:
外譯漢有10萬以上漢字譯文;
漢譯外有5萬漢字譯成的外文譯文;
審定翻譯(外譯漢或漢譯外)文稿總數不少於5萬漢字(外譯漢按譯文漢字,漢譯外按原文漢字,兩者可混合累加計算)。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譯審資格申報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符合第六條第1項開列的條件,其中的2項翻譯成果必須具有有關部門簽發的或同行專家的旁證材料,證明翻譯成果已產生重要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2、符合第六條第2項開列的條件,其中的3次口譯活動必須具有有關部門或同行專家的效果證明;
3、主譯或審定公開發表的譯著、譯文或獨立撰寫的論著、論文中,有1項獲得當地或本單位的上級部門2等以上獎勵。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副譯審期間公開發表論文、出版著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譯著一部或在CN刊物上公開發表譯文兩篇以上(獨立完成或主譯);
2、出版與翻譯理論和實踐有關或與本職工作有關的論著一部或在CN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兩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凡是符合本條件規定的要求,提交第二至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提出申報,並按規定的程序送評,否則不予受理評審。

參考資料


廣東省翻譯專業譯審資格條件(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