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體育局

北京市海淀區體育局

北京市海淀區體育局成立於1958年8月,其前身是海淀區體育運動委員會,2001年10月更名為海淀區體育局。海淀區體育局作為負責本區體育事業發展的政府職能部門。

法定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關於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區體育事業發展戰略、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本區區域性體育發展,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三)統籌規劃本區群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四)統籌規劃本區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各業餘體校、體育傳統學校的建設及業餘訓練工作;管理、指導全區性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五)研究擬定本區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培育、引導和扶持體育產業,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六)指導、管理本區體育外事有關工作。
(七)開發體育人才資源,制定本區體育人才培訓規劃。
(八)主辦、承辦重大體育賽事活動。
(九)指導本區體育科研工作,加強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區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負責全區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管理工作
(十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
1.負責結合體育工作的特點,組織擬訂本區體育工作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許可權範圍內督促本區體育系統各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對本區體育系統各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在職責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理,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報告區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2.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依法對本區公共體育設施及其管理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3.對以本局名義承辦的重大體育競賽活動,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4.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監管或管理責任。
5.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工作,並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群眾體育科
競技體育科
體育產業發展科
計劃財務科

機構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張彥祥
黨組成員、副局長:白雪罡
副局長:羅飛
黨組成員、副局長:梁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