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科學獎
世界性最重要的科學獎勵系統
諾貝爾科學獎(簡稱:諾貝爾獎)是世界性的最重要的科學獎勵系統,獲獎的成果基本上代表了人類科學研究的最新成就,在促進人類科學研究、技術進步、社會發展中發揮了巨大作用。
諾貝爾科學獎,諾貝爾在1895年11月27日寫下遺囑,捐獻全部財產3122萬餘瑞典克朗設立基金,每年把利息作為獎金,授予“一年來對人類作出最大貢獻的人”。根據他的遺囑,瑞典政府於同年建立“諾貝爾基金會”,負責把基金的年利息按五等分授予,科學獎就是其中之一。
諾貝爾獎的評選並非基於任何公認或眾所周知的原則或標準,而只是基於諾貝爾個人生前的願望和設想。其法律基準就是他於一八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署的最後遺囑。諾貝爾遺囑與獎金有關的部分摘要如下: “我其餘的全部可變賣財產應按如下方式處置:資本——由我的執行人投資於安全可靠之證券——應成為一個基金,其盈利應以獎金形式每年分發給那些在過去一年中使人類受惠最大之人士。所說的盈利應均分為五份,分配如下:一份應授予在物理學領域裡作出 最重要發現或發明之人士;一份應授予作出最重要化學發現或改進之人士;一份應授予在生理學或醫學領域裡作出最重要發現之人士;一份應授予在文學領域裡創作出具有理想傾向的最傑出作品之人士;一份應授予為各民族間的兄弟情義、為取消和削減常備軍、為召開和促成和平會議做了最多或最佳工作之人士。物理學獎和化學獎應由瑞典科學院頒發;生理學或醫學獎應由斯德哥爾摩的卡羅林斯卡學院頒發;文學獎應由斯德哥爾摩的學院頒發;和平衛士獎應由挪威國會選出的一個五人委員會頒發。我的明確願望是:評獎不考慮候選人之國籍,不論是否斯堪的納維亞人,最夠資格者獲獎。”
這部分遺囑比較粗略,措辭也不那麼嚴密,執行起來有許多實際困難。因此,《諾貝爾基金會章程》對遺囑的相關部分進行了必要的闡釋,補充了技術性的條款。章程於一九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由瑞典國王批准,此後根據執行情況進行了多次修改。章程確認了遺囑中的四個頒獎機構,認定“斯德哥爾摩的學院”就是指“瑞典學院”(Svenska Akademien,英譯為Swedish Academy)。各頒獎機構分別制定有關專項細則,各自負責專項諾貝爾獎的評選和頒布,設立專項“諾貝爾(評獎)委員會”負責初選工作(挪威諾貝爾委員會不另設初選機構),並選出委託人組成諾貝爾基金會的理事會。由於許多重大成果並非在一年內就可以確認,遺囑中規定的“過去一年中”的時間限制條件被適當放寬,在章程中被闡釋為“最近的成就”或“最近才顯示出重大意義的老成果”,但死者的生前成果不予考慮。
諾貝爾科學獎獎牌
1786年4月5日,瑞典國王古斯塔夫三世仿照法蘭西學院的模式,在首都斯德哥爾摩設立了“瑞典學院”。“瑞典學院”的正名既未掛“皇家”的頭銜,也無“文學”的限定,比“瑞典皇家(科)學院”(The RoyalSwedish Academy)只少“皇家”(Royal)一詞,因此經常被人混為一談,以為文學獎和科學獎是一個機構頒發的。
瑞典文學院選出三至五名院士(如今為五名)組成諾貝爾委員會(俗稱“諾獎評委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原則上也可以選入一名院外專家,但實際上極少實現。諾獎評委會只是文學院的評獎前期工作機構,評選和頒獎的決定權力仍然屬於全體院士。
我們必須正視和冷靜思考的是,諾貝爾獎的得獎大戶如美國、德國、英國、日本等都是綜合國力最強的國家,我們與他們在經濟實力、科研體制、科學家群體及國民素質等方面都存在著巨大差距。中國作為世界迅速崛起的發展中國家,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上也應該有所作為,包括獲得諾貝爾獎。這是一個涉及到政府、體制、機制、教育、科學家群體、國民素質等眾多因素的複雜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們應當踏實地從基礎做起,最最重要的是把我們的教育搞好。通過科學的、全面的教育,造就出對“真”有追求、對“善”有理解、對“美”有感受的全面完善的人。只有高素質的國民,才有使科學之樹健康成長的沃土,才能建立讓每個人體面、尊嚴、幸福、和諧生活的社會。(《諾貝爾獎的啟示》呂淑琴、陳洪、李雨民著,科學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諾貝爾科學獎頒獎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