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

推翻原有判決,做出新判決

改判,讀音gǎipàn,漢語詞語,意思是指上級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以重新裁判形式對原審判決、裁定所作的變更。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在中國二審或再審法院按照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訴、抗訴案件或再審案件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則應改判;認為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在査清事實后改判,或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分部分改判和全部改判兩種,由原判的錯誤程度決定。

出處


三國·魏·曹植長歌行》:“古人感鳥跡,文字有改判。”按,《太平御覽》卷六○五引作“改刊”。

解釋


1.猶改刊。
2.法院更改原來所作的判決。如:駁回上訴,不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