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縣公安局
金沙縣公安局
金沙縣公安局是金沙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目錄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意見和措施;領導和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和重要信息,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向全縣公安局所屬單位傳達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並督促落實。
(三)組織、指導本地重大案件和跨區域重大案件、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協調或直接指揮處置轄區重大治安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打擊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維護本轄區正常經濟秩序。
(四)指導、監督承擔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開展戶籍管理、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五)依法管理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本地居留、旅行、就業等有關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縣公安機關消防管理、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協助縣政府落實《消防法》規定的各項措施。
(七)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許可權內的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組織實施網路監控工作。
(九)防範、處理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與“法輪功”、各類邪教、各類有害氣功組織的鬥爭工作。
(十)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和對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或承辦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政複議、聽證、應訴、國家賠償工作及勞動教養、未成年人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查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對來本縣視察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地主要領導的安全警衛工作和大型社會活動政治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四)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開展禁販、禁吸、禁種、禁制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全縣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技術偵察建設。
(十六)擬定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派出機構警務保障標準、制度的落實工作。
(十七)按規定許可權,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八)按規定許可權管理機構編製、警銜和幹部人事等工作;制定全縣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宣傳、優撫表彰等方案和具體措施。
(十九)貫徹落實公安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擬定落實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全縣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二十)指導本轄區範圍內民航、鐵道、森林等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