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書

律師代書

律師代書,是指律師業務之一。律師根據委託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按照委託人的意志並以委託人的名義,依據法律,代替委託人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法律事務文書的專業性活動。有代寫訴訟文書和代寫訴訟以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兩種。律師代書能夠為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其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宣傳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公民遵紀守法;為人民法院立案和審判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促進訴訟的順利進行。

律師代書的特徵


(一)律師代書是以委託人的名義書寫,反映了委託人的合法意志。律師代書,是以當事人名義寫的,寫完后交給當事人憑它去進行法律行為,當事人自己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律師除了按當事人需求書寫文書這外,並不進行任何法律行為,對其書寫的法律文書引起的後果不負責任。
律師代寫的法律文書人能反映當事人的意志和要求,不能超越、縮小和曲解當事人的要求。但律師代書只能反映委託人的合法意志,對當事人提出的一些無理、非法的要求,律師應予以說服、規勸,甚至拒絕代書。
這裡講的以“委託人的名義”,包括代寫文書的語氣也應當反映出委託人的特點來,而不應當是代書者的語氣。
(二)律師是根據事實、依照法律代書。與一般人代書不同,對一些很重要事實,律師應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提供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律師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線索,必要時律師可以自行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律師代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合乎政策,而基礎在於事情的客觀真實性。在律師代書活動中,前者的責任在於律師,而後者的責任則由委託人承擔。
(三)律師代書帶有“創造性”,要運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對當事人的陳述進行高度的概括與適當的提高,確定法律依據。律師二段式書不是當事人“口述”的簡單記錄。
(四)律師代書是以書寫方式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
(五)律師的代書,有一定的範圍,不是凡“書”都“代”。

使用範圍


根據法律規定和律師的業務實踐,律師代書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代寫訴訟文書
常見的主要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申訴狀等。
(二)代寫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主要是指除訴訟文書以外的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包括各種協議書、委託書、遺囑等非訴訟法律事務文書。
(三)代寫其他文書
主要是指與社會生活有關、具有一定法律意義的文書,包括收養子女申請書、社會救濟申請書、公證申請書、聲明書、舉報信等。

律師代書的基本要求


律師開展代書業務,與從事其他法律事務一樣,都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維護法律的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宗旨。同時,律師代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格式統一,事項齊全。律師代書的不同文書,多有其統一、固定的格式,並有其特定的事項要求。律師代書應當注重格式和事項的要求,對於法定的以及形成慣例的格式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隨意更改。
?敘事全面,客觀真實。律師代書應當尊重客觀事實,無論是文書中表述的內容還是文書所引用的內容,都必須客觀地反映現實,不允許有半點虛假,更不能胡編亂造、誇大或縮小;同時,論述事實應當全面,不能隨意取捨、斷章取義。
? 觀點明確,以法服人。律師代書應當準確地表達委託人的觀點和主張,文字表述應當高度準確、解釋單一,同時,文書中的觀點和主張都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 文字簡練,語言樸實。律師代書應當注重文風樸素,語言表達準確,文字力求簡潔、精鍊又不失原意,語言通俗易懂又不失莊重。語言乾癟、文意不清或者敘事啰嗦、文書冗長,都是與代書的要求相違背的。
法律文書定義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
包括規範性和非規範性兩種。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製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範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範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法律文書主旨:是製作文書的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思想,它在文書製作中起指導和通令全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