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
即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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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反洗錢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是負責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根據2006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該法還對反洗錢監督管理、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等事項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