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查

行政機關執法概念

行政機關在具體行使法律授予的許可權時,為了確認是否存在符合該許可權行使要件的事實,判斷能否行使該許可權進行事實調查或資料收集的活動,定義為行政調查。

詳細釋義


第一種,廣義的行政調查(一般行政調查),即行政廳確保行政正常運營為目的,為行政政策的立案、確立標準、具體實施,而收集情報資料的工作。
第二,狹義的行政調查(個別行政調查),是行政廳以特定的、個別的行政決定、處理為直接目的,而收集必要的情報資料的工作。手段和方法包括向對方進行口頭和書面詢問,以及檢查對方持有的文書、資料。不過,詢問、檢查(干預檢查)、調查(干預調查),在行政法和憲法中都還有不少問題。

引申內容


行政檢查與行政調查的主要區別
行政機關為了了解行政相對人在從事有關活動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規為其設定的義務,及時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常常對其進行檢查。對於已發現的違法行為,還需要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可見檢查和調查都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是兩個不同的行政行為。按照有關專家的歸納,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行政稽查雖然也會作出行政行為,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但是,檢查之前並不一定要做出行政行為的目的。而行政調查則不同,調查的目的就是要收集證據,確認所調查的事實是否存在、是否違法,以及是否應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調查之前的目的,就是要根據調查的結果做出一定的行政行為。或者說行政調查是與行政決定有直接關係,先於行政決定的,並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而收集證據的行為。
二是,是否有確定的行政相對人。行政調查事先都有特定的行政相對人,調查之前都已經確定。行政檢查就不一定,有時可能事先確定檢查對象,有時可能是隨機的。例如,公安交警查酒駕,並不是每車必查的,也不是事先確定查誰的。又如城管執法人員在城市街道上的巡查,其對象事先也是不確定的。
三是,行政檢查對相對人的警示、預防違法功能是明顯的,可督促行政相對人守法經營。尤其是對對行政可人的檢查,這個作用是十分明顯的。行政調查后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雖然對當事人也有警示作用,但其主要的還是對違法行為的懲處作用。
四是,行政檢查是獨立的行政行為,因此,一般需要法律概括授權或具體的法律依據,它是可訴的行為。當事人對檢查不服可單獨提起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而行政調查不是一個獨立的行為,不需要具體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只要享有行政處罰權,就可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行政調查行為一般不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