蘄春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蘄春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蘄春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1、對城區、鄉鎮規劃控制區內個人建房一律禁止審批和建設;
2、對超過有效期的行政許可證件一律公告作廢;
3、對無視法律法規,頂風搶建、夜間偷建的一律強拆,並拘留;
4、對頂風搶建、帶頭違建的黨員幹部(包括背後的保護傘)一律撤職,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四報三查”履責失職的單位和個人一律追責問責;
7、嚴厲打擊偷建、搶建及頂風違建行為;
8、嚴厲打擊破壞基本農田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
9、嚴厲打擊嚴重影響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
10、嚴厲打擊從事小產權開發或者違規開發行為;
11、嚴厲打擊群眾反響強烈、性質嚴重的違法建設;
12、嚴厲打擊空曠地、項目用地、收儲用地、棚改範圍、拆遷區域內的違法用地與違法建設;
13、嚴厲打擊私下非法交易土地、宅基地或房產等違法行為;
14、村(社區)黨員幹部利用職權非法佔用、買賣、轉讓土地、宅基地,參與個人非法建房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負責城區,鄉鎮分局內控建拆違的組織領導、巡查處理工作,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應立即拆除。違法建設行為發現不及時、制止勸阻不得力、拆除處置不到位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