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詞條
登錄/註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
建設部
、
財政部
發布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目錄
1
基本介紹
基本介紹
(簡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簡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基本信息
特點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
目錄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