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簡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簡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