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工程
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性住宅
安居工程(Comfortable Housing Project /Housing Project for low-income Families),指由政府負責組織建設,以實際成本價向城市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提供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宅建設示範工程。
安居工程是政府的一項“德政工程”,是政府運用市場機制的基本原理,解決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的一種手段,兼有調控住房市場,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建設安居解困房,有助於逐步緩解居民住房困難、不斷改善住房條件,正確引導消費、實現住房商品化,最終目的是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體現了政府對住房困難戶的關懷,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市房改辦、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我市安居工程計劃編製和建設單位,從1995年開始建設首期安居解困房,在建設中,他們在選址、施工、造價及銷售管理等方面,堅持做到公開公正,建設地點選在地價低廉,又鄰近學校、市場、醫院、交通方便的地方,盡量減免有關費用的收取,並採取分期投入,穩步推進、加快周轉的方針,建一幢,售一幢,最大限度降低造價成本。嚴格管理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嚴格按成本測定,報市價局審批,堅持政策行為,不以盈利為目的,按市物價局核定價格向社會公開銷售,優先售給教師、離退休幹部職工和社會救濟戶,受到市民的熱烈歡迎和高度讚揚。1996年湛江市被定為國家安居工程試點城市。從1995年開始至今,共建四期安居工程解困房,建築面積達10萬平方米,由於所建住房廉價優質,物業管理設施配套完善,購買安居工程解困房成了廣大市民購房首選,銷售率達95%,得到上級部門的充分肯定。
目的和基本原則
(一)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目的是結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城鎮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進程,促進城鎮住房建設。
(二)實施國家安居工程要為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政策示範;要實行政府扶持、單位支持、個人負擔的原則;要以大中城市為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
建設、資金管理
(一)國家安居工程從1995年開始實施,在原有住房建設規模基礎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築面積1.5億平方米,用5年左右時間完成。1995年國家安居工程建設規模暫定1250萬平方米,約需建設資金125億元,其中國家在固定資產貸款計劃中安排貸款規模50億元,由國有專業銀行提供貸款,其餘資金由地方自籌解決。1995年以後,建設規模和貸款規模一年一定。
(二)國家計委根據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了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名單及相應的建設規模,按現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辦法,將建設規模指標、貸款規模指標和自籌投資計劃等綜合計劃指標下達給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各城市。國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貸款計劃,由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在當年固定資產貸款規 模內安排,並按現行辦法及時分解下達給各有關專業銀行。
(三)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城市按國家貸款資金和城市配套資金4:6的比例提供配套資金。城市配套資金可從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售房預收款和其他房改資金中籌集。配套資金沒有按期足額到位的,銀行不予貸款。
(四)國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貸款,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居工程承建單位,向人民銀行指定的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有關專業銀行申請。承辦銀行按照國家安居工程投資計劃和有關貸款辦法審定,並切實加強對配套資金和貸款的管理。國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貸款與自籌資金,應按規定比例配套使用。國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貸 款必須用於國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嚴禁挪作他用,如被挪用,立即取消該城市使用國家安居工程貸款資金的資格,並責令其限期償還挪用貸款本息。為確保國家安居工程貸款的周轉使用,國家安居工程貸款一律實行抵押貸款,期限最長為3年,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法定利率(不得上浮)執行。
從2014年開始,中央財政將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歸併為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根據辦法,整合后的專項資金按各地區年度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戶數、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等三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其中,三項因素權重根據各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需要政府投入的資金需求、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等綜合確定。從使用範圍看,整合后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但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支持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和在市場長期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含項目資本金注入),以及政府對企業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貸款貼息等支出;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於政府組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徵收(收購)、安置房建設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貸款貼息等支出,但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辦法規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規劃和建設
(一)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按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認真編製安居工程詳細規劃,堅持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精心設計、精心施工,做到經濟、適用、美觀。
(二)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制訂安居工程年度建設計劃,並指定安居工程承建單位,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三)要努力降低國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設成本。凡用於國家安居工程的建設用地,一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地方人民政府相應減免有關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用,原則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小區及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一半計入房價。
(四)國家安居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均應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嚴禁轉包。
出售和管理
(一)國家安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並優先出售給無房戶、危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離退休職工、教師中的住房困難房,不得售給高收入家庭。
(二)國家安居工程住房的成本價格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小區及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一半計入房價)、1%一3%的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構成。
(三)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各有關銀行,要建立個人購房抵押貸款制度。個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達到房價的40%以上,還款期限不超過10年。
(四)要搞好國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售後服務,帶動、促進現行房屋管理體制的改革。國家安居工程住房各項售後服務,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申報審核程序
(一)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城市要具備的條件:
⒈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普遍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一般要達到60%以上;積極推進租金改革,制定並公布到2000年的租金改革規劃;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房改政策確定售房價格。
⒉當年申請的國家安居工程建設規模所需土地必須全部落實,完成征地拆遷工作;政府應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實施並制定了較完備的配套政策;要有明確的開工竣工計劃。
⒊城市有關專業銀行用於發放國家安居工程住房貸款的資金已經落實;城市配套資金籌集到位50%以上,其餘部分也能隨工程進度足額到位。
(二)申報和審核程序:
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改辦、建委(建設廳)、計委、人民銀行分行、財政廳(局)根據申報城市條件進行全面考核后,擬定參加國家安居工程實施的城市名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同意后,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同時抄報建設部、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⒉受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委託,國務院住房制度改 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建設部、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指定的專門人員,對地方上報的文件進行研究匯總,擬定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名單和每個城市安居工程的建設規模指標、貸款規模指標和自籌投資計劃等綜合計劃指標的初步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由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列入年度計劃下達。
組織領導及分工
(一)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國家安居工程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具體分工如下:
⒈國家計委制訂國家安居工程年度投資計劃,並組織下達計劃。
⒉建設部負責國家安居工程的具體實施工作。
⒊中國人民銀行制訂國家安居工程年度信貸計劃,對國家有關專業銀行下達信貸規模並進行監督檢查。
⒋財政部和國家有關專業銀行審查、監督城市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大規模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採取的重大舉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實現住有所居目標,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住房保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合理確定住房保障範圍、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國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力爭使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住房保障工作要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堅持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堅持規範管理,不斷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進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一)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略低於市場租金的原則合理確定。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對於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引導合理住房消費、緩解群眾住房困難,實現人才和勞動力有序流動、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人口凈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資建設力度,綜合運用土地供應、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財政貼息、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委託企業代建,市縣人民政府逐年回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採取劃撥、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事先要規定建設要求、套型結構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同時,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規劃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集中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積極探索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回收機制。各地要及時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小戶型租賃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區,要加快建設廉租住房,提高實物配租比例。逐步實現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
(二)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規範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房價較高的城市,要適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三)加快實施各類棚戶區改造。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發揮多方面積極性,改造資金由政府適當補助,住戶合理負擔。國有林區、墾區和工礦(含煤礦)棚戶區改造,企業也要安排一定的資金。棚戶區改造要尊重群眾意願,擴大群眾參與,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四)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緊編製農村危房改造規劃,逐步擴大中央補助地區範圍,加大地方政府補助力度。按照統一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加強資金和質量監管。
三、落實各項支持政策
(一)確保用地供應。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住房保障規劃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任務,科學編製土地供應計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做到應保盡保。要提前做好項目儲備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努力挖潛,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提前確定地塊,開展土地徵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嚴禁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繼續加大資金補助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預算安排中將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優先位置,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原則,加大省級政府統籌力度,確保項目資本金足額及時到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於10%。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公共預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區,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三)規範利用企業債券融資。符合規定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可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行企業債券,要優先滿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融資需要。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企業,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對發行企業債券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優先辦理核准手續。
(四)加大信貸支持。在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實行公司化運作並符合信貸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直接發放貸款。對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條件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償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級政府統籌安排還款;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條件且經總行評估認可、自身能夠確保償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的地級城市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其他市縣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在省級政府對還款來源作出統籌安排后,由省級政府指定一家省級融資平台公司按規定統一借款。借款人和當地政府要確保按期還貸,防範金融風險和債務風險。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的範圍,重點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規劃建設和工程質量水平
(一)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設作為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提出明確要求,合理安排布局,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築節能等強制性標準。保障性住房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統,同步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鼓勵通過公開招標、評比等方式優選戶型設計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同時,在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中,要貫徹省地、節能、環保的原則,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和節能減排各項措施,全面推廣採用節水型器具,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農村危房改造要重視自然採光和通風,大力推廣建築節能技術。
(二)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範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嚴格建築材料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推廣在住房建築上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識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參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切實把加強質量監管貫穿於建設全過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加大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工程項目,要責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
(一)規範准入審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複核制度。健全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等財產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切實防範並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二)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具體輪候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並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強使用管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建立公眾監督機制,落實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定期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閑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對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
(四)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一)建立目標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負責落實項目前期工作、建設資金、土地供應、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監管等。省級人民政府要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加強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建設,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實,注意總結經驗,優化審批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潔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要因地制宜,科學編製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時期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目標任務,按需申報,自下而上,編製本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將任務分解到年度。要儘快明確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投資計劃、用地計劃、資金來源渠道等。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劃編製年度實施計劃,並落實到項目,儘早開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實資金和土地,確保建設任務按計劃順利實施。市縣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以及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和建設總套數等。
(三)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要建立約談和問責機制,對項目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地區的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地區,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對其政府負責人進行問責。要嚴格規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程序,加強資金監管。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