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介面
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的書籍
《消防介面(第1部分):消防介面通用技術條件(GB 12514.1-2005)》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徐耀亮、沈堅敏、金義重、凌新亮、徐蘭娣。
《消防介面(第1部分):消防介面通用技術條件(GB 12514.1-2005)》與GB 12514—1990和GB 3265—199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增加了卡式消防介面的類型;增加了螺紋式消防介面的類型;刪除了原標準中介面和水帶間連接力的要求,擬在今後消防水帶標準的修訂中增加這一要求。
前言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文件
3名詞術語
4性能要求
5試驗方法
6檢驗規則
7標誌
8包裝和貯存
版權頁:
插圖:
5.3操作力和操作力矩
5.3.1內扣式介面
將連接好的成對試樣安裝在試驗台上,在不施加任何軸向力的情況下均勻而緩慢地旋轉一個試樣,直至試樣解脫,在試樣解脫過程中的最大力矩即為內扣式介面的操作力矩。每個試樣重複3次試驗,其算術平均值即為該試樣的操作力矩。試驗結果應符合4.3的規定。
5.3.2卡式介面
將連接好的成對試樣安裝在測力儀上並使內介面在上方,使頂桿平穩而緩慢地頂壓內介面直至試樣解脫。測出的解脫試樣時的最大力即為卡式介面的操作力。每個試樣重複3次試驗,其算術平均值即為該試樣的操作力。試驗結果應符合4.3的規定。
5.4水壓密封試驗
5.4.1將連結好的消防介面試樣裝夾在水壓試驗台上,灌水並排除試樣內的空氣,在2 min內緩慢而均勻的升壓至0.3 MPa,保壓2 min,檢查試樣是否有滲漏現象。接著在1 min內再緩慢而均勻的升壓至公稱壓力,並保壓2 min,檢查試樣是否有滲漏現象。試驗結果應符合4.4的規定。
5.4.2 對內外螺紋固定介面進行密封試驗時,可採用相應規格的介面悶蓋或管牙介面與之相連接後進行試驗。
5.4.3試驗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4.3.1水壓源的額定工作壓力應大於試樣水壓強度壓力的1.2倍。
5.4.3.2當系統內水壓不大於3.0 MPa時,壓力顯示器所顯示的壓力波動值應不大於±0.03 MPa;當系統內水壓大於等於3.0 MPa時,壓力顯示器的壓力波動值應不大於±0.05 MP。
5.4.3.3壓力顯示器的下限為0 MPa,上限為4.0 MPa或6.0 MPa,精度應不低於±1.5%。
5.4.3.4試驗台的結構應使試樣在試驗時與實際工作時的受力狀態和密封條件一致。試驗台上應裝有排氣裝置。
5.5水壓強度試驗
5.5.1按5.4.1規定的試驗方法將試樣內的壓力緩慢而均勻的升至公稱壓力的1.5倍並保壓2 min,檢查試樣是否有可見變形或斷裂現象。試驗結果應符合4.5的規定。
5.5.2對內外螺紋固定介面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時,可採用相應規格的介面悶蓋或管牙介面與之相連接後進行試驗。
5.5.3試驗裝置應符合5.4.3的規定。
5.6彈簧疲勞壽命試驗
5.6.1將彈簧試樣(帶有彈簧座的則與彈簧一起)安裝在彈簧疲勞壽命試驗儀上,調節頂桿的振幅和頻率。當頂桿處於最上方位置時,彈簧的予壓量為1 mm,試驗結束后,檢查試樣是否有永久變形。試驗結果應符合4.6的規定。
《消防介面(第1部分):消防介面通用技術條件(GB 12514.1-2005)》與GB 12514—1990和GB 3265—199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增加了卡式消防介面的類型;增加了螺紋式消防介面的類型;刪除了原標準中介面和水帶間連接力的要求,擬在今後消防水帶標準的修訂中增加這一要求。
前言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文件
3名詞術語
4性能要求
5試驗方法
6檢驗規則
7標誌
8包裝和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