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上市制度
證券上市制度
證券上市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證券上市的一系列規則。主要內容有:(1)證券上市申請;(2)證券上市審查基準;(3)證券上市公司管理;(4)停止上市基準。證券上市制度有很長的歷史。1869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設立了“股票上市委員會”,負責辦理有關證券上市的業務。從1990年開始,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上市申請者公開自己和交易所訂立的上市協議和年度報告。
證券上市制度是指有關證券上市的標準和程序、上市證券的暫停與終止等一系列規則的總稱。
證券上市制度的內容包括:
(1)上市申請。證券發行者如想證券上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遞交上市申請書;
(2)上市審查標準。證券交易所從維持公正的價格,確保證券的流通性及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制定了證券上市審查基準。其一是規模基準,表示規模的指標,或用股票、債券的發行額,或用公司的資本額。其二是經營基礎基準,上市公司必須具備一定的成立年限和一定數額的純資產額、純利潤額等,它是反映經營效益性和穩定性的指標,以提高證券投資的安全性。其三是證券持有分佈基準,其目的在於賦予證券以足夠的流通性,以避免大股東或債權人影響證券價格;
(3)上市公司管理。證券上市后,為保證上市證券的流通性,價格穩定性、證券投資收益性及降低投資風險,需要對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4)停止上市基準。為維護交易所的信譽和保證上市證券的安全性,證券交易所制定了停止上市基準,凡發生基準規定的情況的公司,其證券暫停上市,轉為“整頓階段”,一定時間后如暫停原因未能消除,公司的上市資格將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