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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懷生

原中共臨汾市堯都區委副書記

陳懷生,男,漢族,1962年8月生,侯馬市人,大學學歷,經濟師。198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中共臨汾市堯都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

簡述


原堯都區區長陳懷生
原堯都區區長陳懷生
1979年9月,在山西師範學院物理系學習;1983年9月,任永和縣城關公社團委書記;1984年9月,任永和縣委組織部秘書;1985年7月,任永和縣桑壁鎮黨委副書記、鎮長;1986年9月,任永和縣坡頭鄉黨委書記; 1993年9月,任共青團臨汾地委副書記、黨組成員、青聯副主席;2001年8月,任臨汾市供銷社理事會主任,黨組書記(其中:2007年2月至今任中共臨汾市紀檢委常委); 2007年5月至今,任臨汾市堯都區委副書記、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政協臨汾市第一屆委員會委員。
2011年7月25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懷生進行宣判,原堯都區區長陳懷生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串通投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5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懷生在擔任臨汾市供銷社主任、堯都區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款348.944萬元據為己有,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9.51945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150萬元歸個人使用,情節特別嚴重;在履職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22223萬元的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採用非法手段,損害了國家、集體、他人合法利益,情節嚴重。據此,被告人陳懷生的上述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和串通投標罪。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規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懷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5萬元。

身犯五罪


他捏造假業務、編造假工程、策劃假招投標,而大行貪污、受賄之實;他召集有關人員密謀策劃,編假話、造假象、做假賬,製造虛假事件,以應對檢察機關的偵查。他就是被辦案檢察官稱為“造假區長”的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原區長陳懷生。
7月25日,臨汾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串通投標罪判處陳懷生有期徒刑二十年。法院審理查明:陳懷生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款348萬餘元據為己有,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89萬餘元,挪用公款15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萬餘元的損失;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採用非法手段,損害了國家、集體、他人合法利益。
一紙判決,撕碎了陳懷生自詡從政27年沒有任何腐敗行為的假面具,揭開了他的貪腐真面目。
1、對好處費來者不拒
只要有“好處”,陳懷生在撈取錢財上可謂肆無忌憚。
2004年下半年,陳懷生當時任臨汾市供銷社主任。其弟弟陳懷信(另案處理)向王某承諾,能幫他承攬到臨汾市供銷社曲沃購物廣場項目,條件是以工程總造價的3%作為好處費,王某表示同意。可是在該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王某未能中標。於是,陳懷生向中標的臨汾市三建一分公司經理段某施加壓力,迫其退出。段某懾於陳懷生的權勢,在無奈的情況下以聘請王某為項目經理的方式,將工程交給王某承建。王某接手工程后,陸續兌現了事先約定的好處費20萬元。
2009年4月,臨汾市洋洲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呂某為了辦理堯都區物資局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土地使用證等手續,送給已是堯都區區長的陳懷生5萬歐元(摺合人民幣50.8萬元)。對於這一大筆錢,陳懷生是來者不拒,心安理得收下了。2010年初,在陳懷生的關照下,呂某很快就辦好了土地使用手續。
陳懷生不僅對送上門的好處費一一笑納,還主動伸手索要財物。2007年7月,已任堯都區區長的陳懷生,在已有公務用車的情況下,仍以沒有公務用車為由,向臨汾市公安局堯都分局交警大隊要車。交警大隊只好為他購買了一輛帕薩特轎車,花費33萬餘元。拿到車后,陳懷生交給了妻子。
自2004年至2010年,陳懷生直接收受或通過其弟陳懷信收受賄賂十餘次,共計189萬餘元。
檢察機關還查明,陳懷生在2006年、2007年,兩次指使下屬將公款150萬元借給其朋友、親屬進行營利活動,截至目前仍有50萬元不能追回。
2、編造虛假工程手續騙取公款
畢業於山西師範大學的陳懷生,先後擔任過臨汾團市委副書記、臨汾市供銷社主任、臨汾市堯都區區長等職,他的仕途算是一帆風順。
2001年8月,陳懷生任臨汾市供銷社主任。據一位曾在供銷社工作過的堯都區工作人員說,陳懷生上任前,臨汾市供銷社是個“爛攤子”,是“沒人願去的地方”。陳懷生憑著自己的膽識和能力挑起了這個“爛攤子”。
就在陳懷生擔任供銷社主任不久,全國房地產業風起雲湧。想到供銷社及下屬公司擁有大量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土地,頗具經濟頭腦的陳懷生決心大幹一番:憑藉自身土地資源優勢,進行商業、房地產開發。從此,昔日門可羅雀的供銷社,一下子紅紅火火,找關係包工程的人絡繹不絕。
在此期間,陳懷生兼任臨汾市供銷社青獅北街西片工程指揮部總指揮、東片工程指揮部總指揮、曲沃工程指揮部總指揮、浮山工程指揮部總指揮。同時,還分別兼任供銷社下屬3家公司的董事長,可謂風光無限。然而,當權力給人帶來耀眼光環之際,也是最易讓人迷失之時,陳懷生的腐敗從此開始,並一發不可收拾。
檢察機關查明,陳懷生在擔任臨汾市供銷社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共實施7次貪污犯罪,騙取公款348萬餘元,據為己有。
陳懷生貪污手法最顯著的特點,就是造假。2007年5月,陳懷生為處理他在西片基建辦的個人借款82萬元,安排西片基建辦副總指揮景某、工地負責人徐某、會計孟某以及個體包工頭任某、席某,以任某掛靠的北京居泰隆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名義,製作了一套造價為58萬元的虛假附屬工程手續,又以席某掛靠的侯馬市建安總公司安裝公司的名義,製作了一套造價為37萬元的虛假安裝工程手續。
按照陳懷生的要求,孟某用這兩套虛假工程手續抽掉了陳懷生個人在西片基建辦的82萬元借條,並抽掉了景某的8萬元借條,其餘5萬元用於繳納虛開發票的稅款。至此,陳懷生採取偽造工程合同的手段共騙取公款95萬元。
此外,陳懷生還利用虛假髮票騙取公款共計109.8萬元,並將這些公款裝入自己的腰包。
除騙取公款、索要財物外,陳懷生還濫用職權,將國家專項資金挪用於房地產開發謀求利益。
3、濫用職權將專項資金挪作房地產開發
2005年、2006年,臨汾市財政局共下撥給供銷社供合連鎖物流網建設資金200萬元、物流配送網路道路修築經費25萬元、農資連鎖經營網路項目資金80萬元。根據規定,這些專項資金應用在新農村建設中物流網路等的建設上。可305萬元專項資金到位后,除47.9萬餘元用於物流網路建設以外,其餘的257萬餘元,經陳懷生決定,被陸續轉入臨汾市供銷社下屬供合房地產有限公司,用於房地產開發。
2007年5月,陳懷生擔任堯都區區長,兼任臨汾市供銷社主任。從市供銷社主任就任區長之職,雖然同屬正處級,但區長的責任、職權顯然要大得多,可以說,陳懷生是被組織委以重任。然而,他並沒有珍惜黨和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力,依然我行我素。
2007年7月,臨汾市財政局向供銷社下撥社會主義新農村便民連鎖店建設配套資金和供合連鎖物流網建設配套設施資金共計1220萬元。但除2008年按專項資金用途撥付給各縣供銷社201.6萬元外,陳懷生指使臨汾市供銷社副主任任某,將專項資金中的207萬元、624萬餘元分別轉入供銷社下屬公司——新供合商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務公司)和供合房地產有限公司。
陳懷生擅自決定將國家撥付的多筆惠農專項資金挪作房地產開發,使本應發放至農民手中的1525萬元專項資金僅撥付到各縣200餘萬元。據了解,臨汾市359家便民店基本沒有得到該專項資金的扶持。而被挪用至商務公司、供合房地產有限公司用於營利活動的1000餘萬元已經流失無法追回,國家專項資金因此無法按時足額發放至農民手中。
4、把串通投標作為斂財新手段
在陳懷生涉及的5項罪名中,有一項是串通投標罪。記者從山西省檢察院了解到,此案在山西省尚屬串通投標犯罪首例判決。
2005年10月,陳懷生在明知王某沒有建築資質並以他人名義參與投標的情況下,仍與王某先後兩次串通,內定臨汾市新供合商住樓B區工程交由王某承建,王某隨後找到四家公司為其陪標。在工程評標前,陳懷生讓評標委員會成員給王某所掛靠的公司打高分。結果,王某如願以償。
嘗到甜頭的陳懷生,把串通投標作為斂財的新手段,為謀取自身利益,競標方的資質、技術實力反倒不作為其考慮的主要因素。
2005年春節前,陳懷信對山西省一建八分公司經理靳某許諾,能讓他承攬到臨汾市供銷社青獅北街A區商住樓工程,靳某答應事成之後付給工程中標價5%的好處費。
幾天後,陳懷信打電話告知靳某,已與陳懷生談妥,讓靳某找幾家陪標公司參加評標,並表示一定會讓其中標。在開標前一天,陳懷生又授意評標委員會成員給山西省一建八分公司打高分。最終,靳某順利中標。事後,靳某按承諾將50萬元的好處費送給了陳懷信。
2007年3月初,浮山縣供銷社準備以招標方式開發浮山縣購物廣場工程。陳懷生讓臨汾市供銷社供合房地產有限公司經理任某尋找兩家陪標公司,但沒找到。於是,陳懷生就將其他兩家房地產公司的相關資質資料複印件交給工作人員,讓工作人員製作了這兩家公司的標書。開標當天,陳懷生又安排人冒用這兩家公司名義作為投標公司參與競標。在開標時,招標代理公司也未按照正常的程序和規定對投標公司進行資格審查,直接作出了供合房地產有限公司排名第一的評議結果。
上述三項工程的中標金額均為上千萬元,由於陳懷生的策劃,原本公開、公平的招投標成了“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投標。
5、領導幹部要樹立依法行政觀念
9月7日,辦案檢察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陳懷生案是一起典型的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進行權錢交易的案件,其警示意義有三點:領導幹部要加強政治修養、正確對待和行使手中的權力、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
翻看陳懷生的履歷,從永和縣一個鄉的團委書記,一步步成長為一區之長,陳懷生在人生道路上曾有過閃光的足跡,也曾為黨和人民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然而,在享樂主義、拜金主義思潮的衝擊下,他放鬆了思想改造,信念發生了動搖,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逐漸偏離,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做自己斂財的工具,肆意妄為,直到淪為罪犯。
在任臨汾市供銷社主任和堯都區區長期間,陳懷生本應認真履行職責,為當地群眾謀福利,但他卻利用職權肆意貪污、挪用公款,為自己謀取私利。當行賄人以各種理由送上錢物時,他不僅是來者不拒,而且是有求必應,利用職權為他們謀取不正當利益。辦案檢察官說,為應付檢察機關的調查,他還與有關人員密謀策劃,編假話、造假象、做假賬,企圖掩蓋自己的犯罪行為。
陳懷生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正是以權代法的結果。
辦案檢察官認為,在陳懷生為那些行賄人帶來種種利益的背後,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被嚴重破壞,國家機關正常的行政秩序被肆意踐踏,大批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陳懷生案件的教訓表明,領導幹部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堅持依法決策,提高依法辦事能力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