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明

河南省濮陽縣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王志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漢族,中共黨員。原系河南濮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5年02月違紀被查。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執行逮捕。2015年5月13日提起公訴。2016年5月16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人物履歷


先後擔任南樂縣常務副縣長,濮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02月09日,據河南省紀委官方微博清風中原消息,濮陽市紀委對濮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王志明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王志明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濮陽市紀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

依法逮捕

因涉嫌貪污、受賄犯罪於2015年2月6日經濮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濮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被濮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范縣人民檢察院以范檢刑訴(2015)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志明犯貪污罪,於2015年5月13日向河南省范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范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6年5月16日,河南省范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王志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止。所判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