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40條詞條名為王志明的結果 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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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明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長
王志明,男,漢族, 1956年6月生,內蒙古呼倫貝爾人,1970年10月參加工作,1981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法律專業畢業,在職大學學歷,工程師。曾任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副局長。
2020年08月18日,大興安嶺地區紀委監委對王志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地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地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志明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1年1月4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明終審獲刑20年。
1970.10—1974.12 大興安嶺地區松嶺林業局平嵐農場工人、大楊樹煤礦工人
1974.12—1977.06 瀋陽軍區81217部隊、野戰40軍服役
1977.06—1983.04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刑警隊民警
1983.04—1983.12 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刑警隊副隊長
1983.12—1987.10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
1987.10—1991.11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副科級檢察員
1991.11—1996.07 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刑偵科科長
1996.07—1998.10 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副局長
1998.10—2000.08 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林業地區公安局局長
2000.08—2006.03 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局長(其間:2001.08—2003.12中央黨校法律專業在職大學學習)
2006.03—2013.07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調研員
2013.07—2016.06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調研員
2016.06 退休
2019年12月23日黑龍江紀委監委消息,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08月18日,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大興安嶺地委批准,大興安嶺地區紀委監委對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志明違反政治紀律,串通他人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借操辦婚禮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支付,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公車私用;違反群眾紀律,縱容涉惡犯罪活動,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充當“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插手工程建設,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
王志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政治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經濟上貪婪成性,以權謀私;工作上肆意弄權,漠視群眾利益,毫無敬畏之心和底線意識,多年來與犯下兩起命案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稱兄道弟、沆瀣一氣;生活放縱,腐化墮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地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地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志明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1年1月4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明終審獲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