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觀念
宗法觀念
宗法是指調整家族關係的制度,起源於父系氏族社會對祖先的崇拜。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這種制度起著維護政治等級制度和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宗法觀念是隨著宗法制度的萌芽、發展和確立而產生的觀念,也可稱為宗法意識。
宗法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繼承製”,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係為準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實際上是以按血統遠近區別親疏。
隨著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嫡,正妻為嫡,正妻所生的兒子謂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
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觀念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代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係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
儘管嚴格意義上的宗法制度在西周末年已經開始瓦解,但宗法制對中華民族的的影響是全方位的、持久的,成為民族傳統和社會心理的重要內容。
由於宗法制度而產生的宗法觀念主要有以下幾點內容。
為了維繫宗族內部的團結,《周禮》始終強調兩條基本原則:一是“親親”;二是“尊尊”。“親親”的原則,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的原則,要求下級貴族必須服從上級貴族,不許犯上作亂。否則“不孝不友”,須嚴懲,不可赦免。
家與國同一結構是宗法社會最鮮明的結構特徵,這種宗法制結構的明顯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被長期保留下來。家國同構具體表現為“家是小國,國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內,父親地位尊,權力最大;在國內,君主的地位至尊,權力至大。所以,家長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樣,即“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周易·家天下》)。而君主就是全國指名的嚴父,各級行政長官也被百姓視為父母,所謂“夫君者,民眾父母也”(《新唐書·禮三本》)。這種結構表明宗法關係滲透到社會各個方面,它掩蓋了階級關係、等級關係,家國同構直接導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員和國家子民品質的統一,這就是忠、孝同義,也即“求忠臣於孝子之門”之說。中國古語有“欲治其國,必先齊其家”(《禮記·雜記》)的說法。忠的內容和孝一樣都是對權力的絕對順從,所不同的僅僅在於他們所順從的對象不一樣。《孝經》稱:“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忠和孝成為中國的道德本位,忠孝觀念深入民心。
宗法制中血緣集團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員的地位,女性在繼承方面沒有權力。西周的家庭關係與宗法制度密切聯繫,突出地表現為“父權統制,男尊女卑”的觀念及夫妻不平等。宗法理論及宗法社會有“出婦”之道,漢代統治者為加強家庭中丈夫的統治地位,還製造了“夫為妻綱”的理論。《禮記·郊特牲》言:“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
宗法制導致中國文學格外強調教化功能甚至成為載道工具,使中國的史學也往往不以存史為基本任務,而以褒貶善惡作為宗旨;體現在教育方面是把德育放在首位,智力培養放在次,即“首孝悌,次見聞”;在哲學中與倫理學密切結合,構成一種道德哲學。中國人對傳統文化的極端重視。作文章講究“文統”、“文必秦漢,詩必盛唐”;藝術創作講求的是“家法”;醫學講求“祖傳秘方”;政治講求“天不變,道亦不變”,言必稱“三代”等等。
以血緣為紐帶的個人、家庭、國家自下而上的從屬關係和自上而下的統屬關係。這種逆向互濟的雙重關係決定了個人在處理個體與整體的關係上,往往強調整體的至上性和個體對整體的服從性,以達到整體內部的平衡。個體在整體內部緊密的人際關係中,也得到某種情感滿足和生活、安全上的庇護。整體至上性在民族的文化心理結構中積澱為集體主義精神、主人翁的責任感和顧全大局的情操,同時也帶來了抹殺個性、安時守分、奴性自卑的依附心理。宗法制一方面使中華民族具有強烈的民族意識,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國家興亡匹夫有責”;另一方面也浸淫著愛國與忠君不分,齊家與敬祖合一的愚忠愚孝意識。
以血緣紐帶相聯繫的人際關係充滿了人情味和非理性色彩,人們在廣泛的人際交往中總要染上點親情、鄉情色彩才覺穩妥。這種濃厚的感情色彩造就了中華民族忍讓、同情、寬容、大度的美德,同時也因過於重人情、親情,而帶來裙帶風氣、蔭庇心態、宗派傾向等不良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