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檢察院
專門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
(三)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專門人民檢察院的設置、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專門人民檢察院是在特定的組織系統內設置的檢察機關,以其專屬的管轄權和所保護的特定社會關係而有別於其他檢察機關。
軍事檢察院是國家設置在人民解放軍系統的法律監督機構,屬於軍隊建制,是我國檢察機關的組成部分,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解放軍總政治部領導下工作。按照地區設置和系統設置相結合的原則,軍事檢察院設置分為三級,即: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大軍區、空軍、海軍軍事檢察院;地區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一級軍事檢察院和海軍艦隊軍事檢察院。各級軍事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由同級政治部批准組成。
軍事檢察院的職權是對軍職人員的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按照專屬管轄權的原則,受理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在編職工的犯罪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和軍委有關文件的規定,對上述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侵權、瀆職犯罪以及利用職務實施的違反軍人職責的犯罪實施偵查,對軍隊保衛部門偵查的刑事案件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依法對軍隊保衛部門、軍事審判機關實施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刑罰執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