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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維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市原總工程師

朱維,男,漢族,江蘇響水縣人,1957年9月出生,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7月入黨,研究生學歷(兵團黨校行政管理專業),農機高級工程師。曾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市總工程師。

2019年11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機關依法對朱維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6.08農一師三團十三連拖拉機駕駛員;
1978.05農一師三團修造廠修理工、核算員
1989.09農一師三團加工廠機修車間主任;
1991.04農一師三團農機修造廠廠長;
1992.07農一師三團副團長;
1995.03農一師三團黨委常委、副團長;
1995.12農一師三團黨委副書記、團長;
2001.08農一師十六團黨委副書記、團長;
2008.03農一師中心團場十團黨委副書記、團長;
2009.02農一師中心團場十團黨委書記、政委;
2012.01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市總工程師。

人物事件


審查起訴

2019年10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市原總工程師朱維(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交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並於2019年9月24日以涉嫌受賄罪對朱維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市原總工程師朱維(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維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並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哈密墾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朱維利用擔任農一師3團黨委副書記、團長,16團黨委副書記、團長,10團黨委副書記、團長,10團黨委書記、政委,第一師總工程師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9年11月25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哈密墾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原總工程師朱維(副廳級)受賄一案,在哈密墾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朱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300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朱維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第十三師各機關、團場、單位部門黨員領導幹部代表共計60餘人旁聽了公開宣判,接受了警示教育。
朱維受賄一案,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哈密墾區人民檢察院辦理。
經哈密墾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並經哈密墾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判決認定: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維任農一師3團黨委副書記、團長,16團黨委副書記、團長,10團黨委副書記、團長,10團黨委書記、政委,第一師總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下屬幹部在工作調動、職工錄用、他人開墾荒地、承攬工程項目、工程款結算、產品銷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收受現金及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238.2萬元。
被告人朱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他人賄賂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於被告人朱維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