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干涉內政
一項國際法原則
互不干涉內政是一項國際法原則,從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依此原則,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地對別國進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國的內政與外交事務,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別國的意志、社會政治制度和宗教信仰。
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別國的意志、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
互不干涉內政是處理國際關係的基本要求。任何國家都有自主地選擇本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社會文化制度的權利,任何其他國家不得以政治、經濟或其他方式,強迫他國屈從於自己的意志;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間接干預他國的國內事務和外交事務,既不允許武裝干涉,也不允許政治干涉、經濟干涉、文化干涉乃至人權干涉;任何國家不得組織、協助、煽動、資助目的在於顛覆別國合法政府的組織或活動。
周恩來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其中包括“互不干涉內政”原則,他關於這項原則的思想主要有:各國自己的事情應當而且只能由各國人民自己解決;堅持愛國主義就要反對人家干涉內政;革命是不能輸出的;中國不干涉任何國家的內政;不容許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干涉中國內政;平等協商,求同存異,溝通思想,消除誤會;反對干涉內政不是不接受好的意見。
內政就實質而言是國家在其管轄的領土上行使最高權力的表現。也就是說,凡是國家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事項,即本質上屬於國家主權管轄的事項都是國家內政。如決定本國政治制度、經濟體制、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政策、社會進步、文化教育體制以及建立對外關係、締結條約、參加國際組織、出席國際會議、宣戰等等都屬國家內政。總之,內政包括一國主權範圍內的任何措施和行動,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外交等多個方面。但也要認清“內政”絕不是一個單純的地域上的概念,一個國家在本國境內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是違反國際法的。別國對此違法行為的干擾並不構成對內政的干涉、比如一國在本國境內扣留外國外交代表作人質就不屬內政的範圍。因為在這種場合扣留人質即破壞了國際法上規定的外交代表的豁免權。再如某國在國內實施種族隔離,也不是內政,因為這是被整個國際社會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一國並不得借口“內政”來破壞國際法。發生在一國境內的種族歧視、種族滅絕等行為,國家不加干擾和制止,甚至默許和支持,就不屬於一國內政的範圍。
互不干涉內政
干涉是指一國或數國為實現自己的意圖,使用政治、經濟、甚至軍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干涉另一國的內外事務,使被干涉國按照干涉國的意圖行事,以改變被干涉國所執行的某種方針,政策或存在的情勢。如前蘇聯對阿富汗的干涉,美國對科索沃的干涉。
干涉有多種形式,有採用武力的干涉,也有採取其他形式的干涉。因而干涉與侵略有聯繫又有區別: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他國主權,從某種意義上講侵略是最嚴重的干涉,是最直接露骨、最粗暴的干涉;干涉則不限於使用武力,干涉可採取軍事、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的各種手段,所以絕不能將非法使用武力理解為干涉的惟一方式。尤其是在現代國際關係中,由於各國人民的覺悟,干涉的方式除了公開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採用較為狡猾、隱蔽的方式,如在他國收買代理人,組織、製造、資助、煽動或慫恿在他國內部進行顛覆活動,或者鼓勵插手他國內亂,派遣間諜、特務,刺探情況和進行破壞,對他國的內政事務指手畫腳等等。
干涉也包括積極的干涉和消極的干涉。行為的干涉,屬積極干涉,是最常見的,是直接的進行干涉。不行為的干涉即消極干涉,是指打著不干涉的旗號而縱容別國侵略的情況,這是一種干涉的特殊形式。國際實踐中最明顯的例證是1936年西班牙內戰時期,英、法等國打著“不干涉主義”的旗號,不譴責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從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這樣,英、法就構成了消極意義上的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
西方學者為了帝國主義侵略擴張的目的,千方百計為他們的干涉進行辯解,甚至為干涉罩上“人道主義”、“維護人權”的外衣,他們提出“依據權利進行干涉”和“人道主義的干涉”是合法的。他們認為,凡根據“國際條約”、“應合法政府邀請”、“保護外國僑民”、“防止不法行為”而進行的干涉活動,都是“依據權利的干涉”;凡根據一個外國的判斷,一國確有違反“基本人權”行為時,該外國進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義的干涉”。對所謂人道主義的干涉,應從其實質而不應單從字面來看,如果一國隨意按照自己的標準判斷他國是否違反了“基本人權”,進而進行干涉,勢必要使國際關係發生混亂。可見,西方學者這些學說實質都是為干涉他國內政製造法律根據。
國際法允許根據國際條約和國際義務對他國提供援助,這種援助必須是在完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的共同防禦和抗擊侵略者以捍衛被援助國的國家主權和民族獨立。另外,各國對實行種族隔離或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行為所作的鬥爭,當然不構成國際法上的干涉。
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際法上產生和適用較早的一個原則。早在十七、十八世紀就已產生並適用,首先是由法國國內法提出的。1793年法國憲法第119條規定:法國人民不干涉其他國家政府事務,也不允許其他民族干涉法國的事務。這項原則原是為反對封建勢力干涉資產階級革命和掌握政權的。由於這項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的題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國家主權行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國所接受,成為國際習慣法原則。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不干涉內政原則成為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第15條第8款規定:“如爭執各方任何一方對於爭議自行聲明並為行政院所承認,按諸國際法純屬該方國內管轄之事件,則行政院應據情報告,而不作解決該爭端之建議”。
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並且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7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這一規定將不干涉內政原則一般化,上升為約束聯合國組織及其會員國行為的七項原則之一,是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重要發展。
1954年中、印、緬三國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不干涉內政”補充為“互不干涉內政”,表明在國際關係特別是在雙邊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將權利和義務統一於一項原則中,是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進一步發展。1965年聯合國通過的《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特彆強調:“任何國家,不論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軍事、經濟等措施威脅他國,以使其屈服;不得組織協助、製造、資助、煽動或縱容他國內部顛覆政府的活動;不得干涉另一國的內亂。”聯合國1970年10月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重申:“各國嚴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國事務之義務,為確保各國彼此和睦相處之一主要條件”;“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因此,武裝干涉及對國家人格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預或試圖威脅,均系違反國際法。”
以上規定都確定並強調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提出對干涉內政的行為不僅要進行譴責,而且還確認是“違反國際法”的,應負國際責任,這是對國際法的重要補充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