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美精神

審美精神

文藝美學即認為文化屆於精神觀念範圍。其實,分解來說包括有四個部分:一是信仰、藝術、道德,這是社會意識形式;二是法律、習慣,這是社會制度、規範;三是能力;四是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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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文藝美學
即認為文化屆於精神觀念範圍。與此相類似的有意識、意識形態、社會意識形式(包括哲學、文學、歷史、藝術等)乃至思維方式、知識說。最有代表性的是被視為經典的泰勒的定義:“所謂文化或文明,在其廣泛的民族學的意義L來說,是知識、信仰、道德、法律、習慣及其他人作為社會成員而獲得的所有能力和習性的複合的總體。”這個定義被許多人看作是側重於精神,不包括物質文化、經濟文化。其實,分解來說包括有四個部分:一是信仰、藝術、道德,這是社會意識形式;二是法律、習慣,這是社會制度、規範;三是能力;四是知識*知識可以包括指向物質文化、經濟文化的知識,但是泰勒沒有明確提到物質文化、經濟文化的知識。一些蘇聯的辭書採用了精神說.如《蘇聯百科全書》說文化是“社會在教育、科學、藝術及其他精神生活領域所取得的成就的總和”。在中國,《辭海》為文化下的狹義的定義也是社會的意識形態,當創我國有個少人把文化限制在意識形態或者限制在與經濟、政治相對的範圍。
審美理解
國內美學界對“審美文化”這一概念的具代表性的解釋有兩種:①專指當代文化或特指當代的大眾文化。③與大眾文化對立的自覺追求審美的文化。我認為:“審美文化是以文學藝術為核心的、具有一定審美特性和價值的文化形態或產品。它不僅包括當代文化(或大眾文化)中的審美部分,也可涵蓋中西乃至全世界大眾文化中的有審美價值的部分。對“審美文化”一詞的理解不應只從概念出發,而應從它的實際使用來分析。近幾年,在一群青年美學家的倡導下,審美文化問題的研討成為美學界的熱門話題之一。但是,人們不難發現,在大量的研討文章中,對“審美文化”概念的理解和闡釋是多種多樣,大不相同的,也就是說,人們對何為“審美文化”至今並未形成共識。本文僅就個人對“審美文化”概念涵義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