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
2003年成立於北京的社會團體
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是經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以撫慰民警,凝聚警心、弘揚正氣、激勵鬥志為宗旨,主要任務是接受捐贈,管理英烈基金,發放各類補助金,推動公安優撫工作的開展,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健全公安民警風險保障機制,解除公安民警的後顧之憂,促進公安隊伍建設。
據不完全統計,僅1981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就有7000多名民警因公犧牲,近13萬名民警因公負傷。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及其前身全國公安民警英烈撫恤補助基金自1997年以來已向4000多個公安英烈家庭發放撫恤補助金、助學金、慰問金1500多萬元,並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優撫活動。
2003年12月18日,公安部召開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成立大會,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和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大力宣傳公安英烈的英雄事迹,切實關懷公安英烈家屬,不斷推動公安優撫工作的發展,激勵廣大公安民警全身心地投入到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工作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POLICE MARTYRS AND HEROES FOUNDATION,譯名縮寫:CPMHF。
第二條 本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撫慰民警、凝聚警心、弘揚正氣,激勵鬥志。
第四條 本會的任務:接受中、外企事業單位及社會捐贈,管理英烈基金,發放各類補助金,推動公安優撫工作的開展,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健全公安民警風險保障機制,解除公安民警的後顧之憂,促進公安隊伍建設。
第五條 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
第六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公安部。本會接受民政部和公安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郵政編碼:10074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烈士和因公犧牲民警家屬的補助;
(二)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傷殘和特困英模子女的就學補助;
(三)中、外警方英烈家屬交流合作的活動補助;
(四)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重大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5至25人組成。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本會另設名譽副理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和名譽理事若干人,名譽副理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和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或理事會換屆而相應調整。
第十條 理事資格:自願為公益事業做貢獻,擁護本基金會章程,幫助基金會籌集資金,願意為公安英烈家屬及福利事業貢獻力量,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及影響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公安部、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公安部、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公安部審查同意,民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推選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工作進行審議、監督;
(四)參加基金會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有關活動。
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的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支持基金會的工作,參與基金會的活動;
(三)宣傳基金會,擴大基金會的影響。
第十三條 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作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3至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公安部分別選派;
(二)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民政部、公安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遇到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推選。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工作需要調整或特殊情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公安部審批,民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落實理事會決議;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擬定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批資助款項和日常工作開支費用;
(七)代表 基金 會簽署有關文件;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收益;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集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公安部和民政部備案。
本會組織募捐,不得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保障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的正常運轉;
(二)服務本會章程規定的各項公益活動。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向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進行募捐;
(二)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開展投資活動,以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從基金利息等收入中支出,但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和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本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公安部審查同意。經公安部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民政部、公安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在公安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公安部審查同意后,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5年3月1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