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林業局
漳平市林業局
根據《中共漳平市委、漳平市人民政府關於漳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漳委〔2013〕45號),設立漳平市林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管理的職責。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職責。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經濟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根據國家、省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擬訂全市林業中長期發展相關規劃;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市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的責任。擬訂全市植樹造林規劃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組織、指導全市林木種苗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義務植樹、造林綠化;承擔全市花卉苗木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相關工作,按規定負責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製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依法承擔監督檢查憑證採伐、運輸、經營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四)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的責任。根據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全市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五)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科學研究、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育、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物進出口。
(六)負責全市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依法組織、指導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林業采育場、森林公園和林業基層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承擔市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負責編製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企業的改革發展與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牽頭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九)承擔組織、指導、監督林業相關保護體系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全市森林防火規劃,組織編製並實施全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專業、半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按許可權查處全市林業違法案件;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隊伍;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預測預報;監督管理全市林業安全生產。
(十)參與擬訂全市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監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供林業專項轉移支付等資金的預算建議,監督管理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各項資金;按規定承擔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編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計劃。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工作。管理全市林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考核、獎懲及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車管、房管、基建、環境綠化、衛生、計生、精神文明、接待工作;負責指導全市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和擬定我市林業綜合性的重大方針、政策,研究和指導林業經濟體制改革。
(二)計財股
制定本市林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製林業各單位財務收支預算,檢查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參與林業經濟決策,協調相關單位關係,爭取各方資金增加林業投入;定期向市會計核算中心報帳,做好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工資的發放,指導監督各單位的財務活動;編製和執行林業基金收支計劃,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認真審核原始憑證,進行記帳、算帳、報帳、編製林業基金決算並報同一級財政部門備案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匯審;負責木材稅金費源頭代征工作,做好代徵稅費的標準測算和會計核算,審核跡地更新造林和育林護林費等支出;負責林業行業統計工作,組織林業各單位統計彙編,進行統計分析和研究,提供領導決策、資料等業務。
(三)林政資源管理股(加掛產業發展股)
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負責辦理野生動物獵捕許可(特許獵捕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野生動物經營加工許可證及野生動物准運證材料核查;依法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運輸、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進出口、疫源疫病監測;依法監督管理憑證採伐、運輸、經營加工林木;擬訂並組織實施林地、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規劃;依法組織、指導、監督林地管理;依法承擔林地徵用、佔用的有關工作;協助林業執法等部門檢查監督有關林業法律、法規的實施;負責申請木(竹)材經營加工批准書,木(竹)材及其產品運輸證的材料核查。
履行產業發展股職能,負責與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有關科室工作對接;指導林業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負責指導協調林業產業項目開發、林產工業、森林資源綜合利用、多種經營的行業管理;管理全市林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標準;指導協調林業系統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和監督。
(四)營林股
編製造林、育林和森林經營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貫徹執行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培育的法規、規程;管理全市造林和幼林撫育、撫育間伐、低產林改造等營林工作,並對跡地更新實行監督;指導全市封山育林、山地綜合開發和各種經濟組織的營林生產;組織實施全市生態公益林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竹林等商品林基地建設;組織實施營林生產的自查、核查、編寫核查報告,定期做好營林生產調度工作;指導、協調林業企業原料林和商品林基地建設;負責全市林木種苗生產管理,指導林業苗圃建設和管理。
(五)行政審批股
負責辦理納入行政審批股的審批服務事項,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木(竹)材經營加工批准書,木(竹)材及其產品運輸證,林地徵佔用或臨時林地使用同意書審核、審批,野生動物獵捕許可(特許獵捕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野生動物經營加工許可證,野生動物准運證,林木採伐許可證,珍貴樹種採伐審核,森林植物檢疫證書及森林資產評估服務受理;建立健全林業部門行政審批各項制度機制。
(一)核定市林業局機關行政編製數14名,工勤事業編製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