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經濟權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法定的保護期內以一定的方式,在確定的範圍內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
產生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的常見原因一般有合同約定不明、
違約、侵權、市場變化、人事變化等,其中以違反支付義務、質量義務和使用範圍約定最為普遍。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的解決有三條途徑:一是調解,二是仲裁,三是訴訟。
1.調解: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自願請求訴訟外調解。
2.仲裁:是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
仲裁協議,向著作權
仲裁機構申請,由仲裁機構對糾紛予以裁決。對於仲裁裁決,當事人有義務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權申請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對此,當事人可就
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仲裁裁決就不發生效力。
3.訴訟:當事人如果不願意調解,合同中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