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證明擬建單位使用建設用地的證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land use permit)是政府部門為完善保障城鄉居民消防逃生進出安全、戶距道路用地規劃發展有序、綠化水電基礎設施能夠順利開展,配套建設。結合公民的生產生活生存、商業居住生活等長期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應合理地設置建設用地,指導公民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個人生產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轄區居委會,申請填寫《擬建項目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后,經過消防、規劃等部門受理審結同意,對社會基礎建設、自然生態和他人的生產生活均無影響,可在規劃區內或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建設,依法核發的法律憑證、准建手續。是法律賦予普通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擬建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使用或徵用、劃撥土地前,是城鄉交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擬建項目的申請位置和範圍與城鄉規劃相符的法定憑證,是擬建單位使用建設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責任人或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為指導和規範單位、個人取得建設用地及辦理有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情形:
(一)土地儲備;
(二)單位(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興辦鄉鎮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村民建設住宅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二、基本原則
堅持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鼓勵和引導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嚴格執行相關用地標準,促進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嚴格按照規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國有建設用地辦理程序
(一)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的辦理程序。
1.項目立項。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複文件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實行核准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2.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的同時,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直接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或核准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已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規劃部門可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3.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意見等文件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和用地預審。
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外的,不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內的,項目單位需提供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可不辦理用地預審。
4.用地報批。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意見和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項目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后,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房屋徵收方案,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5.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屬於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和用地預審意見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規劃條件。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
建設項目用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發布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依法核發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公告。項目單位應協助國土房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辦結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8.供應建設用地。
項目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依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9.辦理土地登記。
項目單位憑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商即使取得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佔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無效。
為保證城鄉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並註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並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窗口發給項目單位;經研究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報件,由項目經辦人填寫“退件通知”經窗口回復建設單位。
7、如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程中,發現該建設項目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8、如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程序按《長春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執行)。
9、申請人要求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重新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人須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並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文件、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單位公章);
2、立項批複;
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複印件);
4、項目合同(複印件)。
5、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1:500或1:1000勘測定界圖3張(藍曬圖,現狀地形,長春市統一坐標、統一高程,包括各類地上、地下管線、建構築物位置),同時提供一份電子材料;
6、關於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出示原件)。
7、經土地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複印件);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複印件);
(3)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複印件);
(4)如屬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還需提供開發公司資質證明(複印件)。
註:1、複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保、城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及繳費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有效期限一年。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還包括以規劃條件為主要內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有效期與《國有土地使用證》相同。
逾期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上述證件及附圖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