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道

佔道

城市管理過程中的佔道現象,簡言之,就是佔用城市道路,佔用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等其他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佔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佔道簡介


佔用城市道路,一類是單位和個人通過合法手段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管理 部門通過現場勘查,在確定不影響交通、市容、環衛及鄰里關係的前提下,允許個人或單位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即為合法的佔道審批。另一類則是沒有經過依法審批,單位或個人隨意侵佔城市道路,佔為己有,為己所用的現象。

表現形式


一是跨門佔道經營行為,此類佔道情形為,當事人一般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將經營行為擴展到店外進行,通過侵佔店門外的城市道路來經營的行為。這種佔道行為一般是由於經營者的經營場所有限,故將經營活動向外延伸,將店門外的城市道路(主要是人行道)佔為己用,像水果店、修配店、小餐飲店等此類佔道頗為多見。
二是跨門商品展示行為。此類佔道與前者頗為相似,主要是經營者故意將商品擺放在經營場所以外的城市道路上進行展示,主要區別在於經營者故將商品在店門外通過展示而吸引顧客,但沒有進行實際交易的行為,特別是些小型服裝店、小百貨店等個體工商戶較為多見。
三是流動設攤經營行為。這就是城市管理過程中常見的流動攤販,一般無照經營,經營內容為水果買賣、小餐飲製作等,經營場所隨意性大,一般是佔用城市人行道、公共場所、城市廣場,甚至在部分城市主車道邊。
四是隨意佔道停車的行為。指機動車違停現象,主要是司機隨意將機動車佔道停放在人行道等城市道路上影響行人通行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