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體育局
深圳市體育局
深圳市體育局是負責文化體育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文物和旅遊的行業管理;協調指導文化產業發展。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體育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文物和旅遊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文化、體育、旅遊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文化體育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文物和旅遊的行業管理;協調指導文化產業發展。
(三)承擔對全市重大文化活動以及從事文化經營項目和演藝活動的機構的監管責任;依照許可權承擔對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以及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機構的監管責任;承擔對出版物內容、出版活動和印刷市場、發行市場以及從事出版活動的機構的監管責任。
(四)承擔文物管理、文物保護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責任。
(五)負責推進全民健身計劃,組織指導監督體育競賽工作。
(六)承擔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監管責任,組織指導旅遊宣傳推廣工作,負責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工作。
(七)監督檢查、指導協調文化、體育、旅遊市場的行政執法工作。
(八)組織開展文化、體育、旅遊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行政許可的內容
准予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發布)第336項;
(二)《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9月1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4號發布)第八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開辦健身氣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開展的活動相適應的場所;
2.有活動所在場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證明;
3.有必要的資金和符合標準的設施、器材;
4.有參加過體育行政部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輔導人員或專業管理人員;
5.有相應的安全、衛生條件。
(二)開辦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應具備下列條件:
1.活動場所安全、適用,並經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活動時間相對固定;
3.負責人具有合法身份;
4.輔導人員參加過體育行政部門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5.活動內容健康、科學,符合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
五、申請材料
(一)舉辦健身氣功活動須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體育局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書》(原件1份);
2.申請報告(包括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地點、組織辦法和活動內容等事項)(原件1份);
3.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4.資金來源說明(不允許收報名費、入場費)(複印件1份,驗原件);
5.活動場地所屬單位同意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及場地示意圖(複印件1份);
6.有經體育行政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健身氣功輔導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二)設立健身氣功站點須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體育局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書》(原件1份);
2.申請報告(包括指導思想、組織機構、開展活動的時間、地點、工作責任要求等內容)(原件1份);
3.負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4.健身氣功輔導員資格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5.活動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蓋章的場地租賃合同(複印件1份,驗原件)及場地示意圖(複印件1份)。
法律依據:《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六、申請表格
申請人需填寫《深圳市體育局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書》(見附件),該申請書可到深圳市體育局產業與場館處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體育局信息網站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受理機關
深圳市體育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體育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申請人向深圳市體育局產業與場館處提交申請材料;
(二)深圳市體育局產業與場館處受理申請,對申辦材料齊全的出具《深圳市體育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出具《深圳市體育局行政許可補充材料通知書》;
(三)由深圳市體育局群眾體育處對受理的申請進行現場審查后提出意見,由產業與場館處審核並報局領導審定;
(四)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出具准予開展活動或設立站點的許可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做出書面說明。
十、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開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許可證》,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的一次性有效,期限3個月;設立站點的無期限規定。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申請人取得《開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健身氣功活動或設立站點。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一、行政許可的內容
准予開辦武術學校。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發布)第337項;
(二)《公安部、教育部、體育總局關於加強各類武術學校及習武場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號)第二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申請開辦武術學校的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與設置武術運動項目相適應的訓練場館,武術訓練室內場地人均不少於0.5平方米,室外場地不少於1000平方米;
(三)有取得相應資格的教師和武術教練,武術教師與學生的比例不能低於1∶50;
(四)學生集中文化學習的武術學校必須符合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
(五)具備與辦校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
法律依據:本實施辦法規定。
五、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體育局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書》(原件1份);
(二)申請報告(說明辦學宗旨、學制、規模、校址、擬用學校名稱。法人申辦要加蓋法人公章並有法人代表簽字;公民個人申辦要有本人簽字)(原件1份);
(三)個人申辦者身份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合辦協議(複印件1份,驗原件);
(四)單位申辦的法人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五)學校的組織機構和章程(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實行公司制的,提供董事會或理事會組成人員及章程(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六)學校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蓋章的場地租賃合同及平面圖(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七)啟動資金、運轉資金來源、數量、使用計劃的說明(原件1份);資信證明、作為風險擔保的財產數量及公證(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八)職工名單(複印件1份),教師、教練員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九)招生範圍、生源預測、畢業生去向說明(原件1份);
(十)擬實施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選用計劃(原件1份)。
法律依據:本實施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