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築學會

上海市建築學會

上海市建築學會(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ASSC),是上海市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組成的學術團體,是經國家民政部門批准註冊的獨立法人社團,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成員之一。

發展歷史


上海市建築學會成立於1953年。六十多年來,匯聚了城市規劃、建築、結構、設備、施工、市政等領域最優秀的專家和精英,著名的建築專家陳植,金甌卜,吳景祥,羅小未,鄭時齡先生歷任學會領導人。目前,上海市建築學會下設建築設計、城鄉規劃、建築結構、建築施工、建築電氣、建築暖通、建築給排水、建築動力、市政交通、建築經濟、室內外環境設計、綠色建材和節能、歷史建築保護、村鎮建設、情報信息、生態建設、商業地產、地下建築與工程、養老建築研究、既有建築改造、文教建築等二十一個專業委員會,科普、學術、諮詢、組織、宣傳、青年等六個工作委員會。現有團體會員112個,個人會員2400餘人。第十二屆理事會理事長曹嘉明,副理事長伍江、丁潔民、黃崗、俞斯佳、湯偉、張俊傑,葉松青。秘書長由葉松青兼任。

主要職能


上海市建築學會本著公正、守信,進取的原則。團結和組織上海市建築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民族文化傳統,積極推動學術進步為宗旨。充分發揮溝通會員和聯繫建築科技工作者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在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門和中國建築學會的指導和支持下,上海市建築學會積極參與上海市及全國城市的建設,有效地發揮科技專家的作用,為政府和行業提供項目評估、課題評審、標準編製、技術諮詢、重大項目評選等多方面的專業服務。例如2010年上海世博會外國館後期處置報告,上海國際舞蹈中心、上海世博酒店等項目方案比選、編寫國家標準《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等工作。
學會編輯出版刊物有《上海建築》(月刊),《建築設計作品年鑒》(年度)、《上海市建築學會建築創作獎獲獎作品集》(雙年)。並通過上海市建築學會網站及時報導各項工作,日前網站已成為學會對外宣傳的重要宣傳平台。
上海市建築學會自2005年設立“上海市建築學會建築創作獎”,成為行業重要獎項。設計機構和設計師積極參與,至今已成功舉辦五屆,上海東方明珠電視塔、非盟會議中心等388項作品獲獎,1100餘名項設計師得到表彰。激勵了設計人員的原創熱情。
在國際學術交流方面,學會與多國和地區的建築學術團體保持長期合作交往,並組織了會員赴西班牙、瑞士、澳大利亞、日本、韓國考察交流。近年來接待了日本、美國、英國、西班牙、德國、義大利、俄羅斯、匈牙利、韓鮮等國的建築界朋友700餘位。學會還與日本、韓國創建了“亞洲建築師足球聯盟”,目前已舉辦了七屆,增進三國建築師間的交流和友誼。在國內加強兄弟協會、學會交流,與江蘇、浙江、安徽建築學會組成“長三角建築師聯盟”,定期舉辦學術活動,推動了跨地域行業發展。
2013年7月,上海市建築學會隆重舉行60周年慶典活動,政府領導、行業專家和廣大會員參加了盛會,同時出版了《六十甲子頌》書籍兩冊,記載了學會60年發展歷程和老一輩為建築事業做出的貢獻。作品集精選了上海市建築學會從1953年到至今完成的近百項優秀建築設計作品。上海市人大主任殷一璀為該書作了序。
上海市建築學會傑出的工作被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授予最高級別的“三星級學會”稱號。

組織章程


上海市建築學會章程
(2013年11月15日經上海市建築學會第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建築學會。英文名稱是 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縮寫為ASSC。本會會徽由金(銀)柱斗拱圖案配以紅、白、蘭底色構成。
第二條本會是由建築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上海市建築科技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在建築領域促進學術繁榮發展和科學普及,實行民主辦會,開展學術的自由討論,促進科學技術與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相結合,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市科協),業務上受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指導。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註冊住所設在上海市南昌路47號3號樓3213室。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普及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
(三)為城鄉建設和建築業的協調發展進行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政府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鑒定等業務;
(四)舉辦專業獎項評選、論壇展覽、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五)開展國際和港澳台地區的建築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
(六)編輯出版學術書刊、科普讀物和科技資料,主辦本會網站、會訊,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七)積極開展業餘科技教育,舉辦各種講座、學習班、進修班等,努力提高技術人員的學術水平;
(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建設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倡導科學道德,發揚優良學風,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九)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和上海市科協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在城市建設、建築工程有關的規劃、設計、科研、施工、建材、運營管理等方面開展課題研究、學術交流、資格資質認證、業務培訓、成果評估、技術開發、科技諮詢、科學普及、專業評獎、展覽考察等活動。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準會員、學生會員、域外會員、資深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凡在上海地區從事與本會業務領域有關的設計、規劃、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務等業務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科技實力和經營業績,有個人會員3人以上,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的獨立企事業法人單位。
(二)個人會員:從事本會業務領域工作,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具有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及以上技術職稱,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和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有關領導幹部。
(三)準會員:從事本會業務領域工作,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具有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的建築科技人員。
(四)學生會員:經高等院校院系推薦,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與本會業務領域相關專業本科三年級及以上的優秀學生。學生會員畢業離校后,會籍即終止。
(五)域外會員:從事本會業務領域工作十年以上,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從事科學技術工作有較高學術成就或重大貢獻的定居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科技人員。
(六)資深會員:熱愛祖國、學風正派、科學態度嚴謹的本會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獲得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設計大師稱號者;
2. 對本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獲得本會授予的榮譽稱號者;
3. 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者;
4. 具有教授、研究員職稱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建築科技專家;
5. 從事建築各專業工作 30 年以上,會齡在 10 年以上的建築科技工作者;
6. 獲得相當於部級三等以上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創造發明獎,並持有相應證書、獎狀者。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團體會員:各申請單位向本會提交申請書及有關資料,自提出申請后,一般在2周內完成審核並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后,應在接到批准入會通知起1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接納為團體會員並頒發團體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準會員、學生會員、域外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由其所在單位蓋章推薦並有一名本會個人會員介紹,自提出申請后,一般在2周內完成審核並經常務理事會按會員條件審核批准后,應在接到批准入會通知起1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接納為本會相應會員併發給會員證。
(三)資深會員:本人填寫申請表並有二名資深會員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繳納會費,接納為本會資深會員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優先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3. 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
4.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二) 域外會員
1. 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2. 獲得本會的服務;
3. 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4.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三)準會員、學生會員:
1. 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2. 獲得本會相應的服務;
3.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四)資深會員:除享有個人會員的權利外,
1.可根據需要選擇本會的兩個專業委員會參加學術活動;
2.優先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由本會推薦擔任評審專家、論壇報告人等;
3.在本會組織的活動中優先展示創作作品、發表研究成果。
(五)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
1.上屆理事長可由本屆常務理事會聘為名譽理事長,聘期不超過兩屆;
2.在學會中曾任常務理事、兩院院士、國家級大師和對學會工作有突出貢獻者,年逾65歲、可由常務理事會聘請為學會顧問;
3.熱情支持學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和年逾70歲的學會顧問可由常務理事會聘請為學會名譽理事。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藉
(一)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連續二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違反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予以處分直至開除會藉。
(四)會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剝奪政治權利時,其會藉即自動取消,其擔任的會內職務同時自動免除。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要求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代表的數量一般應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間。上屆理事為當然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會員代表可以委託符合相應資格的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換屆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表彰、獎勵和處分,向有突出貢獻、德高望重的老專家授予學會榮譽稱號;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自行增免。副秘書長人選經秘書長提名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或有聲望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本會名譽理事和顧問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等額選舉的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擔任。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確因工作需要,換屆時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受常務理事會領導,由秘書長主持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設立的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八條根據科技發展和學術活動的需要,經理事會決定本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諮詢部,並准予刻制各分支機構印章。
專業(工作)委員會的設立和廢止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和備案。
專業(工作)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應是本會個人會員。其正、副主任一般由全體委員會議協商推選,經常務理事會審批聘任,也可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必須是理事會成員,以便貫徹理事會的決定和計劃,各委員會的調整和更新應根據常務理事會的要求,由各委員會負責報本會備案。專業(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任職不超過兩屆。
專業(工作)委員會一般實行獨立活動,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另立章程,不設理事會,其活動受本會理事會領導。可制定工作條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執行。專項活動經費一般獨立核算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四)舉辦的各種活動和事業收入;
(五)市科協所撥專項經費;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於分配。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個人會員會費:普通會員100元/年、域外會員1000元/年(含港澳台地區)、準會員50元/年、學生會員在校期間不收取會費;
團體會員單位會費:會員單位5000元/年,理事單位1萬元/年,常務理事會單位3萬元/年,理事長單位5萬元/年。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或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2013年11月15日第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建築學會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