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徠《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英語:The 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specting an Extension of Hong Kong Territory 或 The Second Convention of Peking)是在1898年6月9日由大清和英國在北京簽訂的一份租借九龍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土地條約。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台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條約的期限成為香港主權移交過程的起點。

簡介


背景

中英兩國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后合影
中英兩國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后合影
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3月,法國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在中國南部海岸建立煤棧的要求。英國政府得知后,立即出面干涉。19日,英國政府向清政府提出,如果將廣州灣(今湛江市)租借給法國,將不可避免地引起包括英國在內的其他列強的類似要求。並表示,對英屬香港來說,擴展九龍地界是迫切需要的,只是由於怕給其他列強以借口,英國才沒有提出。如果法國獲得讓與權,英國決不“克制”。
專條中租借的新界及新九龍
專條中租借的新界及新九龍
專條中沿深圳河的中英邊境界線
專條中沿深圳河的中英邊境界線
由於有沙俄的支持,法國侵略者的氣焰囂張。清政府被迫於4月10日同意,租借廣州灣。英國看到法國勒索成功,便向清政府提出要求“補償”,以維護“均勢”。24日,英國公使竇納樂照會清政府,提出五項要求:不得將西南諸省的築路、開礦獨佔權讓與法國;開南寧為商埠;向英國保證不割讓廣東和雲南;允許英國修築滬寧鐵路;租借九龍,展拓香港界址。對英國的這些要索,清政府不敢全然拒絕,也不敢統統應允。只 好採取折中方法,對給予路權及租借九龍表示同意,對於開放南寧及簽訂不割讓廣東、雲南的協議表示異議。在租借九龍問題上,清政府曾提出英國不得在九龍山上修築炮台,被英國公使斷然拒絕。清政府無可奈何,6月9日,李鴻章、許應馬癸與英國公使竇納樂在北京正式簽訂了《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後續

這一專條是一個赤裸裸的掠奪性條約。但英國對專條規定仍不滿足,繼續在一系列問題上製造麻煩。專條明確規定,中國保留對九龍城及其附近碼頭的管轄權。但專條締結后,英國就以“發現中國官員在九龍城內行使管轄權,與香港防務軍事要求不合”為借口,蠻橫無理地勒令在九龍城內的中國官員撤走。在遭清政府拒絕後,英國竟於1899年5月出動軍隊強佔九龍城,驅趕守城官員和城內百姓,其強盜嘴臉暴露無遺。

其他約章文件

同時,英國又通過1899年3月的《香港英新租界合同》《香港英新租界水面照會》等約章文件繼續擴大租借面積,使租借地成為完全由英國管轄的殖民地。

條約原文


一徠八九八年六月九日,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
溯查多年以來,素悉香港一處非展拓界址不足以資保衛,今中、英兩國政府議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圖,展擴英界,作為新租之地。其所定詳細界線,應俟兩國派員勘明后,再行劃定。以九十九年為限期。又議定,所有現在九龍城內駐紮之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事,惟不得與保衛香港之武備有所妨礙。其餘新租之地,專歸英國管轄。至九龍向通新安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又議定,仍留附近九龍城原舊碼頭一區,以便中國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來停泊,且便城內官民任便行走。將來中國建造鐵路至九龍英國管轄之界,臨時商辦。又議定,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自開辦后,遇有兩國交犯之事,仍照中、英原約、香港章程辦理。查按照粘附地圖所租與英國之地內有大鵬灣、深圳灣水面,惟議定,該兩灣中國兵船,無論在局內、局外,仍可享用。
此約應於畫押后,自中國五月十三日,即西曆七月初一號開辦施行。其批准文據應在英國京城速行互換。為此,兩國大臣將此專條畫押蓋印,以昭信守。此專條在中國京城繕立漢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
經筵講官禮部尚書許
大英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竇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九日
本專條於一八九八年八月六日在倫敦交換批准。

移交


1898年6月9日專條簽訂之後,香港本埠並無即時公告。10日,香港仍然不知談判結果,是全部還是部分地區的租借。同年7月1日,根據專條所示,租借正式生效。

影響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墨跡未乾,英國就於1899年12月27日,以“中國官員在九龍城內行使管轄權與香港防務軍事需要不合”為借口,強行將中國官員驅逐出九龍城,且單方面宣布廢止中國所保留的權利。英國完全控制九龍城后,即刻就將展拓的新界劃為香港總督管轄,並在新界實行與香港島和九龍司相同的制度,從而使香港地區完全脫離了中國行政系統,粗暴地破壞了中國主權。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並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有:①九龍半島及其附近島嶼租給英國,作為展拓香港界址,租期為99年。②九龍城內現有的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職,只是不得妨礙保衛香港的軍務。③城外新的租借地完全由英國管轄。④中國官民可照常在通往九龍的新安陸路上行走。⑤九龍附近原有的舊碼頭區仍將保留,以便中國各種軍、商船舶和渡艇自由來往停泊,且方便城內官民通行。⑥將來中國建造抵達九龍英國轄區邊界的鐵路,可臨時商辦。⑦在展拓界內,不得強迫居民遷徙、產業入官。⑧若修建衙署、築造炮台,所需徵用地段應從公給價。⑨英國租借地還包括大鵬灣和深圳灣水面,但中國兵船不論在何種情況下,仍可使用兩灣。英國通過該條約,攫取了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龍半島北部大片土地及其附近230多個大小島嶼的租借權。展拓后的新界,比英先前強佔的香港島和南九龍半島的總面積大11倍。后三地合稱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