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制
資源稅制
資源稅是既有對資源級差收入的調節,也有對資源受益的徵收。以前,我國對資源徵稅的範圍太窄,收入規模很小,普遍調節作用發揮不夠好,今後還應逐步擴大徵稅範圍。
從稅收理論研究的角度來分析資源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
廣義的資源概念實際上包括了構成社會生產力的三大要素,即勞動力、勞動資料、勞動對象。也就是說,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或者社會總產值的創造過程中的自然力和自然資料,都是資源。有的學者提出,如果改變當前這種對商品生產和流通環節課徵的消費稅,直接對創造物質財富和社會在生產資源的人力、財力、物力課稅,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就可以大大地簡化目前這種繁瑣而複雜的稅制體制。具體地說,就是對人力資源可以課徵人才稅,以有利於人盡其才,減少人才的浪費,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對財力資源可以開徵資金稅,以有利於發揮投資效益,避免資金的積壓浪費,克服投資飢餓症;對物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徵稅,既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原則,又適當調節不同自然資源的級差收入,這就是資源稅的廣義概念。但是,當前要在我國實行廣義的資源稅,無論是稅制設計,還是實際執行都非常困難。
狹義的資源,就是指土地、礦藏、水利、森林等現代人類正在進行開發利用的各種自然財富,即自然存在的勞動對象。我國現在對資源課證的稅種,就屬於這種狹義的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