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制》,關於農田的制度,其中: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復患於水旱者為下品。
tián zhì
關於農田的制度。
《周禮·地官·掌節》“道路用旌節”唐 賈公彥 疏:“鄉之田制與遂同,故知旌節是鄉遂大夫所授也。”《宋史·食貨志上一》:“其田製為三品: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復患於水旱者為下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三……餘悉蠲其課。”《清史稿·食貨志一》:“田制:曰官田。初設官莊,以近畿民來歸者為庄頭,給繩地,一繩四十二畝。”
范文瀾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四章第一節:“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發現的 吐蕃 文中,有一則關於田制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