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職工技術協會
北京市職工技術協會
第七條北京市職工技協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執行北京市職工技協的決議;第二十二條北京市職工技協設立會長會議。
宗旨:以首都經濟建設為主旋律,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堅持為職工服務、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提高職工科技素質,推動企業科技進步,搭起科技人員與企業的橋樑,相互滲透、相得益彰;讓高、新科技走向企業,使科技信息和企業形成互動,讓科技信息轉化為經濟成果,達到共贏的目標。
1、針對當前市場深入研討,剖析市場現狀,平價市場動態,俯瞰市場風雲。利用我們技協現有的人才優勢、技術優勢、網路優勢,疏通市場信息渠道,拓寬市場信息來源,加強市場信息的利用,做好市場信息的傳遞、牽線搭橋、技術中介、委託推薦、委託代理,建立技術、人才、項目、產品信息庫並和社會信息聯網,為企業、科技人員提供快捷和準確的資訊,宣傳企業、推銷企業、真誠合作、共謀發展。
2、堅持為職工服務、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方針。開展技術培訓、技術練兵、技術比賽、技術攻關、技術革新、技術開發(即: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其中包括技術改造);技術轉讓(即:一方將其所有和掌握的技術轉讓與另一方使用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轉讓);技術諮詢(即:受託人運用自己的技術知識和技術手段,對委託人提出的特定技術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等活動);技術服務(即: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如:技術攻關、特定技術培訓等)活動。
3、負責組織企業、技協會員單位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技術培訓、論文講評、技術成果的鑒定、評審、開發、推廣交流和技術合法權益;負責技協會員單位科技活動的管理、指導、協調工作;負責與政府有關部門聯繫和協調技協會員單位的技術活動有關政策問題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充分利用國家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有關政策,為企業改革發展,技術創新能力提供有利機遇和良好的內外部環境。
4、負責組織科協和一些科研單位的技術人員,經常組織舉辦會員單位講座最新信息的市場發展動態,有關國家管理政策和新技術的推廣與運用,堅持以基層活動為基礎,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相互交流活動,強化團隊的協作功能,增加企業的活力和經濟效益。在《職工技協》刊物上刊登介紹會員單位的有關產品信息和科研技術成果情況。一年一次的會員單位的回訪、調研、聽取合理化建設和改進工作的意見。
5、發揚團隊精神,團結協作,向集團化、規模化、優勢實力化和制度規範化方向發展,走協作聯合之路,形成經濟優勢轉化為經濟效益,促進企業與市場結合,技術與經濟的結合,溝通企業間的聯繫,加強信息交流,突出特色,發揮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幹部、企業、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組合,實現產、學、研一體化的作用和助推器的作用,促進企業發展向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職工素質和企業面向市場,增加經濟效益的軌道上轉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北京市職工技術協會簡稱北京市職工技協,英文譯名為The Beijing Worker’s Techn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BWTA。
第二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是由北京地區職工自願結合成立的科技性社會團體,是經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服從於首都的經濟建設,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組織會員、團結引導廣大職工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科技活動,提高職工科技素質,推動企業科技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北京市職工技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四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活動以基層為基礎,以技術工人為主體,堅持技術工人、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兩個“三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總工會,同時接受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貫徹執行北京市總工會的工作方針,其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練兵、技術比賽、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技術改造、技術交流、技術推廣、技術協作等活動,參與企業技術管理。
(二)開展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職工技術成果評審和科普教育活動。
(三)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
(四)參加技術市場、信息市場、人力資源等市場的建設和活動。
(五)興辦經濟實體,開發和推廣新技術、新產品。
(六)參與科技法律、法規的制定。
(七)維護會員的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八)開展職工國際科技交流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北京市各區、縣、局、總公司、產業職工技術協會是北京市職工技協的團體會員,下級職工技協組織是上級職工技協組織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北京地區職工科技社會團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自願申請,經北京市職工技協批准,即可成為北京市職工技協的團體會員。
第十條 凡積極參加群眾性科技活動的職工和離退休職工,承認並遵守本章程,本人申請,經基層職工技協組織批准,即成為北京市職工技協的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職工技協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職工技協組織活動的參加權;
(四)獲得職工技協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北京市職工技協的決議;
(二)維護北京市職工技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北京市職工技協交辦的工作;
(四)向北京市職工技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一級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接受其入會的職工技協組織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實行聯合制、代表制,其最高權利機構是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團體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副秘書長任免;
(五)審議會長會議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委員會由各區、縣、局、總公司、產業職工技協和專業技術委員會以及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委員實行替補制。委員應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再從事職工技協工作時,其委員資格自行取消。替補委員由所在區、縣、局、總公司、產業職工技協和專業技術委員會提名,會長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總工會和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為北京市職工技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在任職期間應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在履行職工技協工作職責時,其原職工技協職務自行取消。替補其職務的人員由北京市職工技協辦公室或其所在的區、縣、局、總公司、產業職工技協提名,由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並提交下次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設立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對委員會負責。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三)、(四)、(七)款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議須有2/3以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長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職工技協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委員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
(二)提出並主持議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代表北京市職工技協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五)決定辦事機構和專兼職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設監事會,由3-5人組成,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向委員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委員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委員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辦公室是北京市職工技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五章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職工技協經費來源:
(-)會費;
(二)工會撥款;
(三)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職工技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違反規定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職工技協必須建立完善的會計機構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職工技協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職工技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委員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 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總工會和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的審計。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職工技協資產。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委員會通過後15日內,經北京市總工會審查同意,並報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四十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北京市職工技協終止動議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總工會審批,報社團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二條北京市職工技協終止前,須在北京市總工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北京市職工技協經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北京市職工技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總工會和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北京市職工技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經北京市職工技協第五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北京市職工技術協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