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一些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已經參加了各種形式的社會勞動,可以其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這表明他們已能夠判斷自己行為的社會後果,具備了獨立處理個人事務的能力,經濟上也具備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
確認他們有資格獨立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
民事義務,既有利於保護其
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加強其法律責任意識。所謂“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指能夠以勞動收入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如果這類公民不再參加勞動,不能以其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就喪失了作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