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東莞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陳錫穩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有關政府規範性文件,制定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與相關行政許可。指導實施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以及依法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市場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指導查處全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相關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市消費者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五)負責反壟斷執法調查工作。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據委託開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調查工作。配合對全市經營者集中行為開展調查及其他相關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六)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擬訂並實施知識產權激勵獎勵制度、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和交易運營政策措施。指導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審查評議工作。指導和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統籌指導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
(七)負責保護知識產權。擬訂並實施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組織指導實施知識產權預警和涉外保護工作。擬訂並實施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
(八)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全市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推行質量激勵制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會同有關部門協助推行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組織開展產品質量事故調查、服務質量監測工作,協助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九)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傷害監測工作。組織開展重點產品監督檢查,指導和協助產品質量的行業、區域和專業性監督。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監督管理。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統籌指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實施規定級別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研判、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化妝品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並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十三)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風險防範和傷害監測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承擔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
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標準化激勵政策,規範標準化活動。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執行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依職責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工作。擬訂並實施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措施。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指導協調全市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行業發展。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工作。
(十七)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領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交流與合作。參與開展相關工作對外談判。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八)划入商務領域執法職責。
(十九)划入下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