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保護標準

聽力保護標準

聽力保護標準又稱耳聾防止標準,是為了避免雜訊性耳聾而規定的環境雜訊最高限。ISO在1967年提出了一個以A聲級LA表示的聽力保護標準。

標準介紹


聽力保護標準規定每周40小時,每年50周,連續雜訊容許的最高限為LA=90dB,聲級每提高3dB,暴露時間應減半,但LA不得超過115dB。1971年,ISO又規定,對聲級隨時間起伏的雜訊,採用等效連續A聲級Leq=9dB為容許的最高限。Leq提高3dB,暴露時間減半。對於脈衝聲,還沒有統一的標準。由於脈衝間歇期聽力可以得到部分恢復,因而容許的聲級可更高,建議峰值A聲級不要超過140dB。我國現行的聽力保護標準就採用ISO規定的標準。
聲音強弱的單位是dB(分貝),分100個單位,0分貝是人耳剛剛聽得見的聲音,100分貝是人耳受不了的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很顯然根據這個規定,在辦公室中,聲音超過60dB就可以算是雜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