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003年10月簽署的公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於2003年10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上通過,旨在保護以傳統、口頭表述、節慶禮儀、手工技能、音樂、舞蹈等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於2006年4月生效。

簡介


非質化遺產稱形遺產,形遺產即傳承質遺產言。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它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根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並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其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它方式口頭相傳”,包括各種類型的民族傳統和民間知識,各種語言,口頭文學,風俗習慣,民族民間的音樂、舞蹈、禮儀、手工藝、傳統醫學、建築術以及其它藝術。
《約》求各各區非質化遺產清,列急需搶救義遺產項,求建專各組非質化遺產保護委,協調。
聯合科組織專委審議各申遺產,決否列錄。聯合科組織編製“類非質化遺產錄”、“急需保護非質化遺產錄”“優秀踐冊”項類非遺錄。
截止2018年5月11日,隨著索羅門群島的加入,該《公約》已有178個締約國。目前僅有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俄羅斯、以色列、利比亞等國尚未加入本公約。中國於2004年8月加入該公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由《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選舉產生的24個成員國組成,是《公約》執行機構之一。

定義


巴黎,2003 年10 月17 日
MISC/2003/CLT/CH/14 REV.1

背景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以下簡稱教科文組織)大會於2003 年9 月29 日至10 月17 日在巴黎舉行的第32 屆會議,參照現有的國際人權文書,尤其是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1966 年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考慮到 1989 年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2001 年的《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和 2002 年第三次文化部長圓桌會議通過的《伊斯坦布爾宣言》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又是可持續發展的保證,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之間的內在相互依存關係,承認全球化和社會轉型進程在為各群體之間開展新的對話創造條件的同時,也與不容忍現象一樣,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損壞、消失和破壞的嚴重威脅,在缺乏保護資源的情況下,這種威脅尤為嚴重,意識到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願和共同關心的事項,承認各社區,尤其是原住民、各群體,有時是個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保護、延續和再創造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而為豐富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性做出貢獻,注意到教科文組織在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的準則性文件,尤其是1972 年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方面所做的具有深遠意義的工作,還注意到迄今尚無有約束力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邊文件,考慮到國際上現有的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協定、建議書和決議需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新規定有效地予以充實和補充,考慮到必須提高人們,尤其是年輕一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的重要意義的認識,考慮到國際社會應當本著互助合作的精神與本公約締約國一起為保護此類遺產做出貢獻,以及教科文組織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項計劃,尤其是“宣布人類口頭遺產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計劃,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密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他們之間進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於2003 年10 月17 日通過本公約。

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於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