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的基本法之一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的基本法之一。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號決議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宣言》頒布后,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廣為宣傳,並且“不分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加以傳播、展示、閱讀和闡述。”

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世界人權宣言》為國際人權領域的實踐奠定了基礎,對後來世界人民爭取、維護、改善和發展自己的人權產生了深遠影響。 2018年12月10日,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表70周年座談會在北京舉行。

歷史淵源


起草

起草委員會
起草委員會
起草委員會
Dr. Peng-chun Chang (張彭春)(中國)
Alexandre Bogomolov(前蘇聯)
Dr. Charles Malik(黎巴嫩)
René Cassin(法國)
Eleanor Roosevelt (美國)
Charles Dukes(英國)
William Hodgson (澳大利亞)
Hernan Santa Cruz (智利)
John P. Humphrey(加拿大)

定稿

《世界人權宣言》是在1946年大會第一屆會議中討論的。大會審查了《基本人權和自由宣言》草案,送交給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發交人權委員會……在擬定國際人權法案的時候審議。”
人權委員會在1947年初第一屆會議上授權委員會成員擬定名為“一個國際人權法案的初稿”。後來這工作由一個正式的起草委員會接辦。起草委員會的成員是考慮到地域分佈而選出的八個國家的委員會代表。
委員會在1947年第一次開會。羅斯福夫人在她的回憶錄中說:“張彭春教授是一位多元主義者,他動人地解釋他的主張:最後的真理不止一種。他說,《宣言》應當兼顧西方思想以外的其他思想,漢弗萊博士必須採取綜合性的方針。雖然他是對漢弗萊博士說話,實際上這話是對馬利克博士說的。馬利克博士立刻頂他,頗為冗長地闡述湯瑪士·阿基那的哲學。漢弗萊博士也熱烈加入討論。我記得張彭春教授有一次提示說,秘書處不妨花幾個月工夫研究一下孔子的主要學說。”
有50多個會員國在最後定稿中參加了意見,於是在1948年9月提出了《宣言》的一稿。

通過

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開會的大會以第217 A(III)號決議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八個國家棄權,但是沒有一個國家反對。
隨著世界非殖民化運動的蓬勃發展,在社會主義國家和許多取得獨立的新興國家的努力下,聯合國於1960年通過了《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63年、1965年先後通過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和《公約》,並終於突破西方傳統的人權概念,在1966年通過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上明確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之後,1968年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表20周年的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1977年聯合國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則以更加強烈的言詞譴責種族隔離、種族歧視、殖民主義,認為這些都是大規模侵犯人權的罪惡,消除它們是人類刻不容緩的最迫切的任務。應該說這些是對《宣言》的修正和發展。

歷史背景


古代法典特別是自然法哲學為人權概念提供了重要依據,並隨著時間的推移,人類對人權及其保護的重要性的認識日漸明確,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人類災難使人們認識到人權保護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聯合國的成立以及《聯合國憲章》的制定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誕生提供了大的歷史背景。
《世界人權宣言》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當時(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兩次世界大戰,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給世界各國人民造成了極大的苦難。戰爭雖然以人民的勝利和法西斯反動勢力的滅亡而告終,但血的教訓使各國人民和政府深刻認識到維護基本人權的極端重要性。
二是反法西斯人民戰爭的勝利,也使各國統治階級中壓迫和敵視人民的保守勢力遭到削弱,爭取自由、平等、民主、進步的群眾的力量得到加強。他們要求改變由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等差別所造成的社會歧視和立法上享有人權的不平等,要求政府維護、改善和擴大公民的基本權利。
三是帝國主義之間的戰爭客觀上削弱了老殖民主義,同時啟發、教育和鍛煉了人民,結果在戰後促進了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原殖民地附屬國人民要求國家獨立、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漲,違背人權基本原則的世界殖民體系面臨瓦解的局面。
四是蘇聯建設社會主義的巨大成就,在反法西斯戰爭中所起的具有決定意義的重要作用,以及戰後東歐一批社會主義國家的產生,提供了一種不同於資本主義的新的社會制度、新的價值觀念和人權模式,在全世界產生了廣泛影響,出現了社會主義運動的高潮。

宣言全文


序 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視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公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公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公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公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公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配偶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確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宣言解讀


《世界人權宣言》繼承、吸取了人類文化遺產中有關自由、平等、人權的一般觀念,特別是近現代西方國家有關人權的立法和實施經驗,基本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世界人民爭取、維護人權的強烈願望和當時多數人的認識水平,與當時歐美各國人權立法中體現的人權概念相比,在具體規定上有所充實和擴大,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該《宣言》包括序言和30項條款,其中19項涉及公民和政治權利,6項涉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該《宣言》是戰後聯合國通過的第一個關於人權的專門性國際文件,是有組織的國際社會第一次就人權和基本自由作出的鄭重宣言,對於推動世界人權事業的進步和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不失為世界人權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一、《宣言》對人權主體的規定比過去明確與完全,真正體現了人人平等的原則。這是貫徹了聯合國憲章的原則,但《憲章》比較籠統,《宣言》則進一步具體化了。這是總結了已往各國人權實施的教訓,特別是法西斯主義、殖民主義壓制、侵犯和剝奪人民人權的慘痛教訓,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歐美各國人民在推翻封建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國之後,雖然在憲法上明確廢除封建特權,確立了人人平等的人權原則,但人民實際享受仍然是不平等的,很多人由於受到財產、種族、性別等等各種限制,被部分甚至完全剝奪了人權。
眾所周知,人權概念最初提出時,不論在美國的《獨立宣言》還是在法國的《人權宣言》中,使用的都是“rightsofman”,不僅在字面上將人權的主體限定為“男人”,而且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將享受人權的主體限制為富有的白種男性。而《世界人權宣言》則在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普遍性的“人權”概念即“humanrights”,將人權的主體確認為無差別的人,即“humanbeing”。
如法國《人權宣言》公布后不久就實行《納稅選舉法》,以納稅多少將公民區分為“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結果當時只有400多萬“積極公民”有選舉權,而2000多萬“消極公民”被剝奪了選舉權,而且只能選5萬名富有者為“選舉人”,由他們去選舉議員、法官和行政官。占人口半數的婦女也被宣布為“消極公民”。經過長期鬥爭,直到二戰以後才實現了投票箱前的人人平等。
又如美國《獨立宣言》雖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但這個“人”不包括黑人、印第安人等有色人種,也不包括婦女。直到1870年才從法律上廢除了奴隸制和種族歧視條款,1964年中才取消了選舉權的“人頭稅”限制,1970年才廢除了選舉權的“測驗文化程度”的限制。直到1920年法律才規定“不得因性別關係取消或剝奪合眾國國民的投票權”,而1972年國會通過的關於男女平權的憲法修正案,至今仍未得到足夠的州立法機關批准。
其他一些國家也有類似的情況。加上當時是二戰後不久,世界人民對德、意法西斯和日本軍國主義殘酷迫害屠殺人民、滅絕種族的暴行記憶猶新,老的帝國主義者、殖民主義者把殖民地、附屬國人民視作下等人”、“劣等民族”,暴力鎮壓民族獨立運動,無視甚至任意侵犯和剝奪當地人民人權的情況仍然嚴重存在。因此,《宣言》首先確定人權的“人”是指“所有人”,明確否定借口各種社會區別來限制或剝奪任何人的人權。這的確是吸取了各國人權實施的經驗教訓,反映了被壓迫人民的正義要求,應該說是國際人權觀念的一大進步。
二、《宣言》對權利的具體規定比過去更為廣泛,內容涉及到人們社會實踐、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的各個方面,與歐美人權的國內立法相比有些方面確實有所進步,因而可以說是代表了新的水平,豐富和發展了人權概念,提供了一個可資借鑒的範式,這對促進各國人權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展開來看,《世界人權宣言》共30條,其中27條是對具體人權的規定,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從第3條至第21條,主要是個人在社會和政治生活中應享有的各種自由和平等權利。客觀地說,這類權利基本上是根據西方傳統的人權觀念和立法模式制定的,沒有什麼明顯的進步。另一類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即從第22條至第27條。
應該說,宣言的這些內容是對西方那種把人權歸結為只是公民和政治權利的狹隘的傳統觀念的一個突破。正是以此為基礎,後來聯合國又進一步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個公約與《宣言》一起構成了公認的“國際人權憲章”。而兩公約在序言中都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和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這就是說《宣言》的精神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完整的人權的兩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兩者缺一不可,尊重、實現、維護、發展人權,評價人權狀況,必須堅持人權的全面性。這是《宣言》反映各國普通勞動者特別是廣大經濟文化落後國家人民的要求,而獲得的國際人權觀念的又一大進步。
三、《宣言》把權利和義務聯繫起來,否定沒有義務、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權利。《宣言》第29條強調“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要“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要“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特別是強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這是正確的。這就是說,不存在什麼個人的“絕對權利”、“絕對自由”,因為人總是社會的人,不存在與世隔絕、脫離社會和他人的孤立的個人,任何人只有與社會、他人發生一定的社會聯繫和關係才能生存和發展。《宣言》在人權問題上明確主張權利和義務統一的原則,反對那種只講權利、不講義務的片面的人權觀,應該說這也是國際人權觀念的一大進步。
四、《宣言》要求建立一種使其所載的權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實現的“社會的國際的秩序”。這是《宣言》第28條提出的,這條表面似乎抽象,但只要聯繫《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宣言》開始的《序言》就可以理解,實際上是在批判發動侵略戰爭和嚴重壓制、侵犯、破壞和踐踏人權的法西斯主義,以及殖民主義等壓迫人民的暴政,指明國際人權事業的發展方向就是建立一種所有人(而不是少數人)都能享受真正自由、平等、人權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應該說,《宣言》這一條所蘊含的思想,符合全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對促進國際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和世界人民反對殖民主義、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的鬥爭,建立尊重各國領土、主權,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正義事業,是有積極意義的。
《世界人權宣言》通過的半個世紀以來,國際社會經過不懈努力,在維護和促進人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世界上近百個國家掙脫殖民枷鎖獲得了獨立,統治世界幾個世紀之久的殖民體系土崩瓦解,從而為世界所有國家和人民實現基本人權開闢了廣闊的前景。與此同時,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和世界進步力量的推動下,聯合國相繼制訂了數十個有關人權的公約、宣言、議定書和決議,使國際社會繼《世界人權宣言》之後在人權問題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和準則。特別是1966年聯大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1968年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1977年聯大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決議》、1986年聯大通過的《發展權宣言》以及1993年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等文件。《宣言》通過時聯合國只有56個成員國,而今已增加到185個。

外界評價


評價

“歷史會將這一宣言認為是聯合國最高的成就之一,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特里格韋·哈爾夫丹·賴伊
英國《衛報》2013年7月2日指出,根據聯合國1948年採用的《世界人權宣言》,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或改變國籍,沒有國家可以擅自剝奪一個人的國籍或不準個人改變國籍。
在世界各種版本的《人權宣言》中,在《世界倫理宣言》中,中國的仁愛忠恕之道都成為其中重要的精神或原則。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宣言起草於二戰後的百廢待興之中反映了人類渴望著未來的繁榮、尊嚴與和平共處,(宣言的)通過是個里程碑,今天 宣言仍然是聯合國共同理想的一個核心內容。
這次宣傳活動提醒我們:當時世界對慘烈的二次大戰猶有餘悸,《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一個肯定目前大家視為理所當然的人的固有尊嚴和人人平等的全球性文件。——聯合國秘書長 潘基文
在2008年之內,必須作出空前的努力,以確保全世界每個人都能依賴公正法律的保護。在推動人人享有人權,我們邁向發揮人的最大潛能——這是《世界人權宣言》最根本的承諾。——人權專員 路易絲·阿爾希爾
宣言在執行的時候,卻遇到了一些解釋不同的問題,西方一些搞政治、軍事和文化霸權主義的國家,後來解釋《世界人權宣言》的時候,就想利用其中的一些條款干涉別國內政,同時自己又不遵守其中的一些基本要求,支持世界上一些極其黑暗的勢力,由於世界各國發展情況不一樣,對於如何解釋人權的概念也不完全一樣,近些年來一些西方國家經常以自己的標準和理解解釋人權,並對其他國家指手畫腳,這就使人權問題成為國際上政治交鋒的一個重要領域。

局限性

《宣言》在起草過程中雖然經過激烈討論和反覆磋商,但由於當時佔主導地位的是西方傳統的資本主義的價值觀和人權觀,因而即便是有所折衷和妥協,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這樣或那樣的歷史局限性。這些局限性有:
一、宣言在強調人權的普遍性、人權的共同標準時,忽視了人權的特殊性,忽視了共同標準的實現在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特點。
二、把人許可權於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而忽視了人民、群眾、民族、國家的權利,即集體人權。最後投票決定《宣言》文本的多數官員們信奉的是西方以個人為本位的個人主義價值觀,所以他們在起草和通過《宣言》時,只是強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忽略了群體、國家、民族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對兩者關係的正確規定。與此有聯繫的是這個缺點也表現在權利義務關係的處理上。
必須指出,正是由於當時西方仍然佔有眾多殖民地和附屬國的老牌帝國主義強國代表的作用,《世界人權宣言》沒有像公開譴責法西斯主義那樣譴責殖民主義,明確宣告支持民族自決權和種族平等權,而這正是廣大亞、非、拉殖民地附屬國人民強烈要求的首要人權。

紀念活動


潘基文
潘基文
在2007年12月10日人權日,秘書長發起了聯合國大家庭所有成員都參與的一整年的宣傳活動,一直延續到2008年人權日——《世界人權宣言》問世六十周年。世界各地的聯合國組織有《世界人權宣言》360種語文以上的版本,它們利用2008年,把重點放在協助各國人民認識人權。《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上第一次確認人人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直到今天仍然是適切的、活的文件。宣傳活動的主題是:“尊嚴公義你我有份”,這加強了《世界人權宣言》支持普世尊嚴和公正的見識,而不應視之為奢侈品或者願景。
2018年12月10日,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表70周年座談會在北京舉行。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習近平發來賀信,強調《世界人權宣言》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文獻,對世界人權事業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中國人民願同各國人民一道,秉持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人類共同價值,維護人的尊嚴和權利,推動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開創世界美好未來。
習近平在賀信中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中國共產黨從誕生那一天起,就把為人民謀幸福、為人類謀發展作為奮鬥目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近70年特別是改革開放40年來,中華民族迎來了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中國發展成就歸結到一點,就是億萬中國人民生活日益改善。
習近平強調,時代在發展,人權在進步。中國堅持把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和當代實際相結合,走符合國情的人權發展道路,奉行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把生存權、發展權作為首要的基本人權,協調增進全體人民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環境權利,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習近平要求,我國人權研究工作者要與時俱進、守正創新,為豐富人類文明多樣性、推進世界人權事業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意義地位


意義

世界人權宣言相關書籍
世界人權宣言相關書籍
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宣言》為國際人權領域的實踐奠定了基礎,對後來世界人民爭取、維護、改善和發展自己的人權產生了深遠影響。
一、《宣言》對人權主體的規定比過去明確與完全,真正體現了人人平等的原則。《宣言》總結了已往各國人權實施的教訓,特別是法西斯主義、殖民主義壓制、侵犯和剝奪人民人權的慘痛教訓,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歐美各國人民在推翻封建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國之後,雖然在憲法上明確廢除封建特權,確立了人人平等的人權原則,但人民實際享受仍然是不平等的,很多人由於受到財產、種族、性別等等各種限制,被部分甚至完全剝奪了人權。如法國《人權宣言》公布后不久就實行《納稅選舉法》,以納稅多少將公民區分為“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結果當時只有400多萬“積極公民”有選舉權,而2000多萬“消極公民”被剝奪了選舉權,而且只能選5萬名富有者為“選舉人”,由他們去選舉議員、法官和行政官。占人口半數的婦女也被宣布為“消極公民”。經過長期鬥爭,直到二戰以後才實現了投票箱前的人人平等。又如美國《獨立宣言》雖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但這個“人”不包括黑人、印第安人等有色人種,也不包括婦女。直到1870年才從法律上廢除了奴隸制和種族歧視條款,1964年中才取消了選舉權的“人頭稅”限制,1970年才廢除了選舉權的“測驗文化程度”的限制。直到1920年法律才規定“不得因性別關係取消或剝奪合眾國國民的投票權”,而1972年國會通過的關於男女平權的憲法修正案,至今仍未得到足夠的州立法機關批准。其他一些國家也有類似的情況。加上當時是二戰後不久,世界人民對德、意法西斯和日本軍國主義殘酷迫害屠殺人民、滅絕種族的暴行記憶猶新,老的帝國主義者、殖民主義者把殖民地、附屬國人民視作下等人”、“劣等民族”,暴力鎮壓民族獨立運動,無視甚至任意侵犯和剝奪當地人民人權的情況仍然嚴重存在。因此,《宣言》首先確定人權的“人”是指“所有人”,明確否定借口各種社會區別來限制或剝奪任何人的人權。這的確是吸取了各國人權實施的經驗教訓,反映了被壓迫人民的正義要求,應該說是國際人權觀念的一大進步。
二、《宣言》對權利的具體規定比過去更為廣泛,內容涉及到人們社會實踐、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的各個方面,與歐美人權的國內立法相比有些方面確實有所進步,因而可以說是代表了新的水平,豐富和發展了人權概念,提供了一個可資借鑒的範式,這對促進各國人權建設具有積極意義。展開來看,《世界人權宣言》共30條,其中27條是對具體人權的規定,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從第3條至第21條,主要是個人在社會和政治生活中應享有的各種自由和平等權利。另一類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即從第22條至第27條。正是以此為基礎,後來聯合國又進一步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個公約與《宣言》一起構成了公認的“國際人權憲章”。而兩公約在序言中都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和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這就是說《宣言》的精神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完整的人權的兩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兩者缺一不可,尊重、實現、維護、發展人權,評價人權狀況,必須堅持人權的全面性。這是《宣言》反映各國普通勞動者特別是廣大經濟文化落後國家人民的要求,而獲得的國際人權觀念的又一大進步。
三、《宣言》把權利和義務聯繫起來,否定沒有義務、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權利。《宣言》第29條強調“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要“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要“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特別是強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這是正確的。這就是說,不存在什麼個人的“絕對權利”、“絕對自由”,因為人總是社會的人,不存在與世隔絕、脫離社會和他人的孤立的個人,任何人只有與社會、他人發生一定的社會聯繫和關係才能生存和發展。《宣言》在人權問題上明確主張權利和義務統一的原則,反對那種只講權利、不講義務的片面的人權觀,應該說這也是國際人權觀念的一大進步。
四、《宣言》要求建立一種使其所載的權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實現的“社會的國際的秩序”。這是《宣言》第28條提出的,這條表面似乎抽象,但只要聯繫《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宣言》開始的《序言》就可以理解,實際上是在批判發動侵略戰爭和嚴重壓制、侵犯、破壞和踐踏人權的法西斯主義,以及殖民主義等壓迫人民的暴政,指明國際人權事業的發展方向就是建立一種所有人(而不是少數人)都能享受真正自由、平等、人權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應該說,《宣言》這一條所蘊含的思想,符合全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對促進國際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和世界人民反對殖民主義、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的鬥爭,建立尊重各國領土、主權,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正義事業,是有積極意義的。

地位

《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人權法的基礎。
國際社會在1948年12月10日承諾,維護我們人人的尊嚴和正義。這項承諾已經形成法律,其形式包括條約、國際習慣法、一般性原則、區域協定、和國內法。通過這些法律,人權得到表述和保障。在《國際人權宣言》的鼓舞下,已經產生了80多個國際人權條約和宣言,許許多多區域人權公約,各國的人權法案和憲法條款,它們共同構成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面體系,提高和保障人權。
從《世界人權宣言》所取得的成績出發,《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和《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在1976年生效。這兩個公約把《世界人權宣言》已經揭示的大多數權利加以發展,對於批准兩公約的國家切實具有約束力。他們規定了日常生活中的權利,如生命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言論自由、工作權、社會安全、受教育權。這兩項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構成國際人權法案。
多年來,國際人權條約在所關注的問題和在查明需要保護的社會群體兩方面都更具有針對性,更專門。國際人權法不斷增加,演變,進一步詳細規定了國際人權法案中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如種族歧視、酷刑、強迫失蹤、殘疾人等人們關切的問題,和婦女、兒童、移民、少數群體、土著民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