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履行
債的履行
債的履行,指債務人根據法律或合同,完成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債務人實現債的內容的行為也稱給付、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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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債務的人稱清償人,受領給付的稱受領清償人。清償人通常是債務人,受領清償人通常是債權人。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債的目的就達到了,債的關係也就消滅。因此,債的履行是債的最正常的消滅方式。
在中國,除對私人履行的債務外,債的履行事關國民經濟計劃和經濟建設任務的完成。所以,債務人嚴格履行自己的債務,不僅是對債權人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對國家應盡的責任。債權人嚴格按照債的內容接受履行,不僅是他享有的權利,同時也是他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如果無故不接受履行,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債權人還應當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這是社會主義組織間債的履行的特點。債務人應自覺地履行債務,否則債權人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量來實現債的內容,通過訴訟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債的履行原則
親自履行原則 指債應由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向債權人本人履行。無論債務人自己履行或其代理人履行,都是債務人親自履行。在社會主義組織間,為了實行企業的經濟核算,債務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尤其當債務的內容是債務人的一定行為或其行為的成果時,它的履行就和債務人的人身性質有關,債務更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9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這就是債務人親自履行原則。但如果債務由第三人履行,對債權人並無不利,而債務人也不反對時,債權人不得拒絕受領。
在通常情況下,債要向債權人本人履行。在債權人授權給他的代理人時,要向他的代理人履行。在當事人相互有約定時,也可以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向無權接受履行的人履行的債務不發生任何清償的效力,經債權人同意或是後來追認的除外。
同時履行原則 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都同時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因此,都同樣負有履行義務的責任。誰應該首先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在資本主義國家中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因為先履行自己義務的一方要承擔對方可能不履行其義務的危險。為此,各國民法大都規定了一項同時履行的原則。例如1896年《德國民法典》第320條規定:“因雙務契約而負義務的一方,於他方當事人未為給付前,得拒絕自己負擔的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者,不在此限。”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稱為“同時履行抗辯”,也稱“契約不履行之抗辯”。同時履行抗辯的權利必須以請求人沒有先於對方履行的義務為先決條件。如果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一方履行債務在先,他方履行債務在後,就不能要求同時履行。但是,有的國家法律也規定有例外情況。例如《德國民法典》第 321條規定:“雙務契約當事人的一方應向他方當事人先為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狀況於契約訂立后顯形減少有危及對待給付的請求權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履行自己負擔的給付。”
中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同時履行的原則。如果法律和合同沒有規定當事人一方必須先於對方履行債務,原則上任何一方都有權要求同時履行。但在中國這個原則的意義已遠不如在資本主義國家中那麼重要,其適用範圍也不那麼廣泛。中國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合同關係是相互信任、相互協作的關係,這種關係是受計劃指導和支配的,是以服從統一的國家利益為前提的,所以無需嚴格地同時履行。
全面履行原則指債務人除經債權人同意外,必須在債的標的以及其數量、質量、規格、期限、地點、價格、方法等各方面嚴格按照債的內容,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允許單方變更債的內容和條件。這就是全面履行原則。
實際履行原則指按照債所規定的標的履行,是債的履行的一個重要內容。按照這個原則,當事人之間的非金錢之債,必須依據債的規定用實物來履行,不允許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替。也不能用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方法來消滅債務。實際履行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中雖大都作了規定,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243條規定:“債務人不得給付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而強迫債權人受領,雖該他物的價值等於或大於約定之物時亦同。”但是金錢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是萬能的替代物,所以實物履行往往可以用金錢履行來代替,即使是特定物,也可以通過損害賠償的途徑解決。英美法各國比較重視金錢履行,它認為實物履行並非總是可能的,但金錢履行卻永遠可能。
在中國,實際履行原則對於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經濟合同的履行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經濟合同的標的通常是國家的計劃產品、計劃物資或計劃規定的勞務、工作,債的內容就是要完成國家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如果允許用金錢履行代替實際履行,雖然債權人在經濟上沒有遭受損失,但預定的生產任務和國家計劃就不能完成。由於有一些物品在中國不是僅僅靠金錢就能買到,因此實際履行原則對於保護公民日常生活需要的滿足十分重要。只有在實際履行客觀上已經不可能(如標的物已滅失),或實際履行已無意義(如已經不需要該標的物),或實際履行耗費過大、不符合經濟效果原則,或顯然不合理時,才可以用其他物品或勞務來代替。這種作法稱為代償履行,也稱代物清償。它是實際履行原則的補充。
債的履行條件
債的標的 債務人除了必須按照規定的標的履行外,還必須按規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義務。數量不得超出或減少。超過或少於規定數量時,需要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未經同意時,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價款。超出部分如是物品時,債權人應妥為保管和保養,保管和保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少於規定數額的,債務人負違反債的責任。在經濟合同中,不超過法定貨物自然減量標準的,不視為少交。
在質量方面,如果債的標的物的質量要求不明確,按照同類物品或者同類勞務的中等質量標準履行。社會主義組織間經濟合同的債務履行,必須按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方法、驗收規則和其他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
履行期限 債務人必須按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如果債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向對方履行義務,也可以隨時請求對方履行義務,但是應該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未經債權人同意時,債務人不得擅自提前或延期履行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債務。如果債務人擅自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或接受后仍按規定時間付款並由債務人支付物品的保管、保養費用。公民之間的債務,如果履行期限是為債務人的利益設定的,如借貸合同,債權人無權請求提前履行,而債務人則可以提前履行。如果履行期限是為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如保管合同,則債務人不能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提前履行。
履行地點 債務人必須按照規定的地點履行債務。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如果債的標的是交付建築物,在建築物所在地履行;如果是給付貨幣,在接受給付一方(債權人)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債務人)的所在地履行。
價款 債務人必須按照規定的價款履行債務。價款不明確的,按照物價管理機關或者勞動管理機關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參照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履行。在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中,如果執行國家訂價而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在中國,經濟合同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企、事業組織之間用貨幣履行義務,除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合法的金融機構轉帳結算。
履行方法 債務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方法履行債務。如果債中明確規定一次履行,當事人就應該一次完成債中規定的行為;如果債中規定分次履行,當事人就不能要求一次履行,而應按約定分期分批履行。如果債中沒有明確規定一次履行或分次履行,那麼原則上應一次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債務人的部分履行。
受領證書 又稱收據,是對證明債務已經履行的文書。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對受領證書特別重視。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有權要求債權人給予受領證書,但債權人沒有先行給予受領證書的義務。債務人手中持有受領證書就推定債務已經由於履行而消滅終止,債權人如提起債務履行之訴,舉證責任就要由債權人擔負。如果就債權立有證書(如借據),那麼,債務人除要求給予受領證書外,還可以要求返還此項債權證書。
提存 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特殊方法。即遇有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無行為能力而其代理人又不在、或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等情況時,經法院裁定或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存。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債務就認為已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