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
房地產經紀等聯合成立的組織
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由北京市具有從業資格的房地產經紀、諮詢機構、經紀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團法人。協會接受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承辦政府管交辦授權房產紀、諮詢業資質管、紀註冊管具及委託辦項。(二)、根據需展業展。
凡承協章程承擔義務,願遵守業律規則,熱業協,房產紀、諮詢單及業單、,均提申請,協批准。
北京房產介業律規則
為提高我市房地產中介行業的公信力,促進房地產中介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行業自律規則。
第一條 在本市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應具備從業資格,並在營業場所公示其工商執照、資質(備案)證書及會員證書。
第二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要將從業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及照片在營業場所公示。從業人員上門服務的亦要出示相應證件。
第三條 在營業場所公示服務程序或業務流程,服務項目及各項收費標準。
第四條 承接房地產中介業務時,應核實委託方主體資格。承接商品房銷售代理業務時應核實開發商的營業執照及五證是否齊全;承接二手房銷售及租賃業務時,應驗明產權人的身份證及產權證或有效證明,由代理機構的執業經紀人分別與委託方簽訂合同,經紀人簽署合同時應將自己的姓名、執業證編號填寫清楚,同時加蓋機構公章。
第五條 按合同約定收取中介服務費,開具規定的有效發票並依法納稅。
第六條 因房地產中介機構或經紀人員的過失,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中介機構應按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因委託人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合同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因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的廣告房源信息失實,而造成委託人經濟損失的,中介機構應承擔補償責任。
第八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承攬國家法律禁止轉移、買賣、租賃、抵押的房地產業務。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發生註冊資金、股東、營業場所、經紀資質(備案)變更事項時,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協會備案。
第十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因故註銷歇業的,按國家法律規定先行備案和公告,做好債權債務的清償事宜。
第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調出調入,要及時辦理相應的手續。涉及尚未為委託人辦完委託事項的,要及時告知委託人並調換人員。
第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在本機構以外的機構兼職。
第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在服務中不索要或收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
第十四條 各中介機構遵守行業的行規,合法競爭,不做有損其他機構及整個行業利益的事。
第十五條 本自律規則先行在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施行,非會員單位亦要共同遵守。
第十六條 本自律規則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社會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於違反本自律規則的行為,由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按會章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報市政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本自律規則自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由北京具有從業資格的房地產經紀、諮詢機構、經紀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組織全體會員,搞好行業自律,堅持為政府、會員、行業和社會服務的方針,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的法規和方針政策,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及時反映廣大會員、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行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的進步和整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定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標準、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
(二)、圍繞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調研,及時向政府反映行業要求並提出建議。
(三)、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書籍、資料,組織行業學術交流活動,為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
(四)、組織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行業組織與民間團體的友好往來活動,開展經濟技術及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五)、組織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的業務、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六)、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和授權的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資質管理等具體工作及其他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加強會員的行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並進行檢查監督,提高行業的品牌意識,樹立行業的良好形象。
(八)、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組織,須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房地產經紀資格,並從業的經紀機構、經紀人;有證書但非執業的房地產經紀人;從事房地產經紀、諮詢專業研究、教學機構的研究、教學人員,經推薦審查批准也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願望;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擁有本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優先取得本協會的信息及刊物、資料;
(六)、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七)、有退出本協會的自由權。
第十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事項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建委,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熱心協會工作;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或委託他人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要事項。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受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擬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可受託行使秘書長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監督其執行;
(七)、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定工作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開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協會完成、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2004年7月16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