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
1991年成立於北京的企業協會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是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China Shipper's Association),簡稱“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 成立於一九八九年。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是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現在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由商務部主管。
一、圍繞外經貿行業的難點、熱點等問題開展理論探討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政府部門宏觀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二、開展國際商務單證員及外經貿經理人等方面的業務培訓與考核認證工作。
三、維護外經貿企業的合法權益。與班輪公會、運價協議組織、船公司、港口碼頭、貨運代理、船務代理等運輸環節單位進行業務對話,爭取取消或降低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外貿成本,增強外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與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外匯等管理部門保持密切聯繫,通過協商對話,解決外貿企業的難點問題。
四、為企業提供質量認證服務,開展質量認證的評審工作;為企業參加ISO9000系列認證提供服務。
五、積極開展外貿企業的行業信用建設工作,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幫助企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管理知識培訓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六、編輯出版《中國經貿》、《國際廣告》及協會會刊三本刊物,宣傳國家外經貿方針政策,為企業提供外經貿行業的最新動態和信息。
七、建設“中國外經貿企業網”,建立企業信用資料庫,共享上下游企業的信用信息。作為會員企業及廣大外經貿企業的宣傳窗口,為企業提供信息查詢、政策諮詢以及廣告宣傳等服務。
八、組織出國和來華展覽、展示活動,協助企業“走出去”,努力開拓國際市場。
九、開展外經貿儲運企業的管理研究和學術交流,定期組織優秀企業評比,協調解決行業內出現的問題,為外貿儲運企業服務。
十、擴大和加強同國內外社會團體的交流與合作,特別要加強與各國貨主組織的聯絡和溝通。
十一、履行商務部委託或應會員要求辦理的其它事項。
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的性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社團登記管理條例》,以全國進出口企業為服務主體,吸收專家、學者參加,從事外經貿行業的研究與發展,維護進出口企業權益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從事與本身業務無關和與會員利益相衝突的業務活動。
會長:周可仁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會長
1965—1969 外貿部三局幹部
1969—1974 駐丹麥使館商務處工作人員
1974—1977 外貿部三局幹部
1977—1981 駐馬爾他使館商務處三秘
1981—1982 外貿部政策研究室幹部
1982—1984 外貿部政策研究室副處長
1984—1986 外貿部政策研究室處長
1986—1988 經貿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副司級)
1988—1991 駐挪威使館商務參贊(副司級)
1991—1992 經貿部歐洲司司長
1992—1993 經貿部對外貿易管理司司長
1993 外經貿部對外貿易管理司司長
1994—1995 外經貿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副會長
1997—1995 任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1998—1999 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長、行長、黨組書記(1998年6月改任黨委書記)
1999—2003 外經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2003— 全國政協委員、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2005— 兼任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會長
副會長:蔡家祥
蔡家祥,男,大學學歷
1976年—2002年在外經貿部工作,
1989年—1993年在中國駐美國大使館商務處工作,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常務副會長
張曉利,男,研究生學歷 歷任外經貿部辦公廳處長、外經貿部駐西安特派員辦事處副特派員、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常務副會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簡稱: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英文為:CHINA SHIPPERS’ASSOCIATION。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外經貿企業協會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以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為服務主體,由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企業及開展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組織自願聯合成立的自律性、全國性行業組織。本會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從事與本身協調業務無關和與會員利益相衝突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對外經貿企業開展業務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及相關組織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正常的對外貿易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外經貿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工作人員要恪盡職守,秉公辦事,貫徹公開公正公平和服務第一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全心全意為會員和外經貿企業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第六條 本會登記註冊和辦公地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協調和指導外經貿企業依法經營。
(二)圍繞政府部門宏觀決策及企業熱點、難點等問題開展理論探討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供有關調查報告和解決問題的建議,為政府的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三)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3條的精神,在全國外經貿行業認真組織開展全國國際商務單證員培訓及考試認證工作及相關的業務培訓等。
(四)積極穩妥地推進外經貿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受商務部的委託,建立外經貿企業評估體系;制定和完善《外經貿企業信用評級標準及實施辦法》,組織成立外經貿企業協會信用體系專家評審委員會,認真開展外經貿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工作。
(五)維護中國貨主利益,積極開展維權工作。及時反映中國貨主的要求和意見,協調和解決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遇到的問題和矛盾。代表貨主密切與船東、港口、貨代等行業協會以及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單位的業務聯絡,加強與國際間貨主協會的交流與合作。
(六)宣傳和推廣國際化標準,促進外經貿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為企業實施ISO9000等國際標準提供各類諮詢服務,積極受理企業的委託,協助開展有關國際化標準的評審認證工作,大力推廣中國名牌出口商品和企業。
(七)編輯出版發行《中國經貿》、《國際廣告》兩本刊物,及時準確地為外經貿企業提供我國最新的外經貿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信息,宣傳國內外成功企業的先進經驗。
(八)建立和完善《中國外經貿企業網站》,為外經貿企業招商引資、貿易合作提供良好的諮詢服務平台,積極推動國際間的貿易與交流合作。
(九)組織國外來華展覽和出國(境)展覽展示及進行國際間的廣告交流活動;承辦商務部及有關部門交辦的展覽會。
(十)開展外經貿儲運企業的管理研究和學術交流,協調解決儲運企業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加強行業指導,為儲運企業做好服務工作。
(十一)擴大和加強同國內外社團組織的交流合作,履行商務部委託或應會員要求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
1、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營各類進出口貿易,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與外經貿有關的學術研究和教育部門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企業協會、貨主協會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尚未成立企業協會和貨主協會的,可由當地外經貿企業主管部門暫作為代表申請本會團體會員;
3、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港、澳、台相關協會和企業也可申請本會會員。
(二)個人會員
1、在外經貿企業管理研究和實踐工作中有豐富經驗,推動企業管理有顯著成績的個人;
2、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企業家;
3、海外人士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並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任務享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和資料及諮詢服務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提供本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主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研究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通過大會提案並形成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地會員單位推選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執行大會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兼職副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或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責,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聘任若干名兼職副會長參與本會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指導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制訂年度工作計劃;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有:
(一)會費;
(二)國內外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商務部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商務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商務部及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商務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