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安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雲南省公安廳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管雲南省的公安工作,受雲南省人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雙重領導。
下轄各市、縣設公安局,市轄區設公安分局,在鎮、鄉、街道設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雲南省公安廳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是全省公安工作的領導機關和指揮機關。
徠雲南省公安廳設有警令部、政治部、審計處、警務保障部、警務督察總隊、經濟犯罪偵查總隊、治安管理總隊、刑事偵查總隊、禁毒總隊、交通警察總隊、民用機場公安局、科技信息化處、信訪處、法制總隊、出入境管理局(國際合作局)、監所管理總隊、警務航空總隊等內設機構,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
張太原副省長、公安廳廳長
郭品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任軍號雲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督察長
周建忠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常務副廳長(正廳級)、昆明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董家祿黨委副書記、副廳長
周和玉雲南省紀委省監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監察組組長,省公安廳黨委委員
嚴尚智副廳長
王建中副廳長
李剛政治部主任
楊建萍紀委書記
韓玉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特勤局主要負責人);
胡水旺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胡祖俊副廳長
王龍德副廳長
楊艾東雲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
馮剛副廳長(掛職)
陳建華任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免去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副廳級督查專員兼省應急委辦公室專職副主任職務;
白建華任省人民政府參事室專職副主任(試用期一年);
鄧培煜任省人民政府信訪局副廳級信訪督查專員,群眾工作局副局長(兼)(試用期一年);
羅安華任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巡視員;
陳新民任省公安廳副巡視員;
董勝任省公安廳副巡視員;
普仲亮任省司法廳巡視員;
黃國剛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
王建偉任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副巡視員;
陳軍免去省能源局副局長職務;
琚健任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總監(副廳級,試用期一年);
余蜀昆任雲南國際博覽事務管理辦公室(雲南國際博覽事務局)常務副主任(常務副局長)(正廳級,試用期一年);
任亞中任雲南行政學院副巡視員;
楊斌任昆明理工大學副校長(試用期一年);
邱江任省公路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免去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職務。
2019年5月1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岑化虎任省公安廳巡視員。
2020年8月1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周建忠任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正廳級)。
1、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指示,研究部署和檢查督促全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
2、起草有關全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法規、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度,並抓好指導、監督、檢查落實工作。
3、分析、研究全省社會治安形勢,掌握影響和危害全省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況,為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制定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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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導、監督和參與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
6、指導、監督、組織依法管理外國人、口岸邊防檢查工作,以及外國人在我省境內居住、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7、領導、組織、協調和參與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及易制毒化學品的犯罪案件,並組織抓好禁種、禁吸毒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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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防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工作。
10、指導、監督、參與維護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培訓工作;參與對重大交通事故的查處。
11、組織指導和參與實施全省公安機關的行動技術、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及其他公安科學技術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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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15、指導、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16、組織、制定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徠17、組織、指導、參與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法違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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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組織、指導、開展同外國、港澳地區警方和國際警察組織的交往與合作。
20、承辦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和上級機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安廳“大接訪”接待來訪群眾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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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公安廳“大接訪”接待來訪群眾
雲南警方:全力投入“3.10”抗震救災
嚴格依法辦案,嚴禁刑訊逼供。
嚴格槍支管理,嚴禁濫用槍支。
嚴格監所管理,嚴禁牢頭獄霸。
嚴格公正執法,嚴禁徇私枉法。
嚴格履行職責,嚴禁玩忽職守。
違反第一條的,對包庇袒護的民警予以行政記過處分,對包庇袒護的領導一律免職。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對直接責任民警一律開除,負有責任的直接領導予以免職,分管領導予以行政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直接領導予以撤職,分管領導予以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免職,責成主要領導引咎辭職。
違反第六條的,對直接責任民警予以行政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民警予以開除,負有責任的直接領導予以撤職,分管領導予以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免職,主要領導寫出檢查。
違反上述警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雲南省公安廳“大走訪”座談會
民警執行任務需用槍的,須填寫《領用公務用槍審批表》,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並報領導批准同意后,憑本人持槍證領取公務用槍,嚴禁違規審批。
嚴格槍支管理
公務用槍嚴格執行槍彈出、入庫登記和交接制度。領取公務用槍的人民警察下班或者完成任務后,必須槍彈入庫;槍支使用單位領導須對用槍人員加強管理,嚴防漏管失控。
嚴格槍支使用
槍支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雲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槍支警械管理規範(試行)》。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
嚴格責任追究
違反上述規定,致槍丟失、被盜、被搶和濫用等違法違紀案(事)件發生,或依法應使用槍支而沒有配備和使用槍支造成處置不力或民警傷亡的,對責任人按照公安部《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和《雲南省公安機關六條警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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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滄市公安局禁毒支隊被國務院授予“模範禁毒支隊”榮譽稱號
開遠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被國務院授予“模範戒毒所”榮譽稱號
2015年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四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2020年1月8日,雲南省公安廳網路安全保衛總隊監察偵查處入選2019年全國“掃黃打非”先進集體公示名單(公示期為2020年1月8日至1月14日)。
2020年9月8日,該集體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全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的榮譽稱號。
2020年11月20日,被授予“全國內部審計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2021年4月,雲南省公安廳“掛包幫”“轉走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被授予“雲南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