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號傳遞原則起源於美國財務學家道格拉斯·R·愛默瑞和約翰·D·芬尼特關於財務管理原則的論述。是其三大原則中第一大原則之一。
信號傳遞原則要求決策者根據公司的行為判斷它未來的收益狀況。例如,經常大量
配股的公司可能自身的現金產生的能力較差;大量購買
國庫券的公司可能缺少
凈現值為正數的投資機會;內部持股人出售
股份,常常是公司
盈利能力惡化的重要信號。
信號傳遞原則要求公司在決策時不僅要考慮行動方案本身,還要考慮該項行動可能給人們傳達的信息。也就是交易的信息效應。
特別注意:當公司宣告(包括它的財務報表等信息)與其行動不一致時,行動通常比語言更具說服力。
信號傳遞原則是指行動可以傳遞信息,並且比企業的聲明更有說服力。信號傳遞原則是
自利行為原則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