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與過

故與過

故與過,即故意與過失。故,指明知故犯;過,又稱過失,指“不意誤犯”。

故與過


正文


即故意與過失。中國古代刑法區別罪刑輕、重與有罪無罪的刑事責任條件。區別犯罪行為的故意與過失,在中國由來已久。《尚書·康誥》中早有“非眚”(故意)與“眚”(過失)區別對待的記載。秦律稱故意為“端為”,過失為“非端”。漢律區別故、誤,誤即過失。唐、宋、元、明、清律,雖然緣坐、連坐等株連採取“結果責任”,不分故、過,但一般犯罪都要看有無故意與過失。
故,指明知故犯,“知而犯之謂之故”(《晉書·刑法志》引張斐律注序)。中國古代律典往往將故與具體罪行聯在一起講,如故買、故縱、故出入人罪。有時也用其他表達方式,如知情,知而聽行。對比過失犯,故意犯的刑罰重,歷代律典均如此。中國古代律典,在故意之中,又以預謀的有無分為故與謀。例如,事先無預謀,一時起意殺人,叫做故殺;事先有預謀,叫做謀殺,對謀殺的處刑比故殺更重。
過,又稱過失,指“不意誤犯”(《晉書·刑法志》引張斐律注序),亦即“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的犯罪(《唐律疏議·斗訟》過失殺傷人條注)。《周禮·秋官》將過失列為“三宥”之一。漢以後過失減輕成為定製。按漢律,故意殺人處死,但“過失殺人不坐死”(《周禮·秋官》鄭注引漢律)。《唐律疏議·斗訟》載:“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依其狀,以贖論”。宋、元、明、清律也是這樣。因業務誤殺(如醫生、工匠),唐律減故殺之罪(真刑),明、清律仍准收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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