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設置自治區黨委依法治區辦秘書處。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區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區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區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決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地方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面向社會徵集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立法協調工作。
(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后評估工作。負責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辦理工作。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負責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八)負責擬訂全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法律顧問、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區法律專家庫、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組織、管理工作。
(九)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蒙古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和證書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和指導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工作。
(十)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十一)規劃、協調、指導全區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各盟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二)規劃、實施、指導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
(十三)管理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和自治區戒毒管理局。
(十四)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白永平 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
賈莉 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
分管工作:協助廳長工作,分管立法一處、立法二處、行政複議與應訴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
孫錦琰 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分管工作:協助廳長工作,分管政治警務部人事處、政治警務部組織培訓處、政治警務部警務督察處、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張少華 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自治區紀委監委駐司法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分管工作:負責自治區紀委監委駐司法廳紀檢監察組全面工作
覃劍峰 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
戴燕 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提名任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
洪赬顥: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監獄管理局局長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二)政治警務部人事處
研究擬定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工作規劃和計劃,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製等工作。負責盟市司法局協管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
(三)政治警務部組織培訓處
負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指導盟市司法行政系統黨建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隊伍教育訓練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宣傳工作。
(四)政治警務部警務督察處
擬定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司法行政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情況,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司法行政重點業務工作的綜合督察。
(五)法治調研處
開展全面依法治區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區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承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擬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區有關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編纂工作,編輯出版政府規章彙編正式版本。負責擬訂全區司法行政系統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和研究工作。
(六)法治督察處
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區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和考核指標,組織開展重大專項督察和年度考核,提出督察、考核意見和問責建議。接受各地區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
(七)立法一處
負責自治區政治、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擔相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組織起草、審查和政府規章解釋、具體應用問題的答覆工作。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承辦相關法律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八)立法二處
負責自治區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立法工作。
(九)社區矯正管理局
負責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十)行政複議與應訴處
指導、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和應訴案件。指導、管理、監督全區仲裁工作,編製自治區仲裁名冊並公告。
(十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
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推動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協調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承擔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資格審核和證書管理工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負責設區的市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清理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備案監督和異議申請工作。
(十二)普法與依法治理處
負責擬訂全區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全區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
(十三)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處
負責制定保障人民群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自治區人民調解協會等行業協會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幫教安置工作。
(十四)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
負責規劃和推進全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管理、監督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工作。編製自治區司法鑒定、公證名冊並公告。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指導自治區司法鑒定協會、公證協會等行業協會工作。
(十五)律師工作處
指導、監督律師工作。負責全區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執業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自治區法律專家庫、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組織、管理工作。指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自治區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工作。
(十六)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處
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蒙古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審核和資格證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七)裝備財務保障處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和政府採購等工作,統籌指導監獄、直屬戒毒系統裝備財務保障工作。
(十八)科技信息化處
擬定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統、軟體、平台的設計、研發、建設、應用和維護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應急指揮、輿情處置和綜合協調調度工作,指導監所安防和監控系統建設工作。
(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群、紀檢等工作。
(二十)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1.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是自治區司法廳的部門管理機構,為副廳級。負責全區監獄管理工作。
2.內蒙古自治區戒毒管理局是自治區司法廳直屬局,為正處級。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
3.內蒙古自治區公證處為自治區司法廳所屬的相當於正處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辦理經濟合同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各項公證事項;提供公證服務和公證諮詢服務。
4.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為自治區司法廳所屬的相當於正處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推動、指導全區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全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範;承擔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案件的組織實施;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監督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
5.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為自治區司法廳所屬的相當於正處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承擔機關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承擔所屬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工作;承擔辦公區域及相關區域的物業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
6.內蒙古自治區法制培訓中心為自治區司法廳所屬的相當於正處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承擔培訓工作。
7.自治區法制信息中心為自治區司法廳所屬的相當於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承擔信息化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