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項目管理協會
北京項目管理協會
北京項目管理協會(Beijing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BPMA)是由北京地區從事項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組織、科研院所;從事項目管理學科理論研究、項目管理學位教育、項目管理資質認證培訓、項目管理諮詢服務和宣傳出版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專職工作人員、政府有關部門項目管理負責人、工作人員等,根據自願原則聯合發起並經北京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登記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本協會中文名稱為“北京項目管理協會”,本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BPMA。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維護社會道德風尚,以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指導,發揮協會的紐帶和橋樑作用,搭建一個先進、科學、和諧團結的平台,在北京地區開展項目管理學科研究、交流卓越項目管理實踐經驗;積極推動與其他各行各業在項目管理範疇內的合作;積極配合政府各項目主管部門,運用科學的現代項目管理的理念、方法和工具為北京地區的社會和諧與經濟的科學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領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遵守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市民政局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匯聚人才:聯絡和組織項目管理方面的學者、專家、項目經理、實踐工作者和專業人員,挖掘社會人才潛力,集思廣益、凝聚力量,建立項目管理專業人才庫,為北京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服務。
(二)聯繫溝通:向會員宣傳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加強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聯繫溝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法為政府和會員服務。
(三)學術研究及交流:開展學術研究及交流,深入研究在當今世界經濟飛速發展條件下,項目管理學科和實踐的發展規律;與國際、國內(含台灣及港澳地區)相關專業協會、學會組織建立聯繫和交流,總結交流北京地區內外項目管理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幫助企業組織和單位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項目管理知識應用能力,為政府提供諮詢和建議,為促進北京科學技術發展,繁榮和諧北京社會經濟市場服務。
(四)普及推廣:通過多種方式為會員和其他與項目管理相關行業提供培訓及諮詢服務等,以加快北京市現代項目管理的普及和推廣、縮短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五)諮詢服務:利用本協會的人才優勢,為企業提供有關戰略管理、國際項目管理的研究指導與諮詢服務,幫助企業有效實施發展戰略;為各類項目的籌建、管理與發展,提供管理指導與諮詢服務,幫助企業提高管理的應變能力以提高核心競爭力,使其具備參與國際化競爭能力。
(六)繼續教育:根據企業、組織和單位發展的需要,與各有關方面合作,開展項目管理人才培訓,普及項目管理知識及應用,引進國際項目管理最新的理論和卓越管理實踐,為企業和政府、公共事業部門培養不同層次的各類項目管理專業人才。積極組織項目管理實際應用經驗的交流,為北京市各類項目管理人才提供交流、學習、研究平台,不斷提高北京市項目管理水平。
(七)出版刊物:加強信息交流,傳遞國內外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推進項目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
(八)接受委託: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相關職能事項。其活動地域為北京市範圍內。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採用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項目管理實踐中積極探索項目管理規律並創造良好業績的企業和機構,都可申請作為單位會員入會;
(四)凡熱心研究現代項目管理和實踐問題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或取得項目管理(IPMP、PMP、國際及中國大獎評估師、IPMP評估師等)、諮詢工程師、職業經理人等資格認證者,都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須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申請入會,須經本協會秘書處批准;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五)本協會在收到入會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和個人做出是否同意加入本協會的決定。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介紹和推薦新會員入會;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觸犯法律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者,自然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不能夠對本協會提出財產權利主張。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堅持民主協商的辦會原則,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起草、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草案);
(三)推舉名譽會長和顧問,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主持協會工作,行使理事會職權條款第十八條中第(一)(二)(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2-4人,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主管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一)本協會主辦的各項業務活動支出;
(二)本協會所需的辦公費用、用品、設施支出;
(三)項目管理獎獎勵支出;
(四)其它必要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