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義務
道德義務
所謂道德義務,可以拆分成兩個詞語:“道德”與“義務”。道德即對事物負責,不傷害他人和規範自己的一種行為準則。而義務就是個人對他人、集體和社會應盡的道德責任。
馬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道德義務是從人們所處的社會關係中產生的,不管個人是否意識到,客觀上必然會對他人、對社會負有一定的使命和職責。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道德義務的內容和範圍也在不斷變化和發展,因而它是具體的歷史的範疇。在階級社會中,道德義務本質上反映了各個階級的利益和要求。人們所處的社會關係的複雜性,決定了道德義務的多樣性,道德義務與政治義務、法律義務不僅在內容上不同,而且實現的形式也不相同。政治、法律義務主要依靠外在的強制力發生作用,拒絕盡這種義務,會受到相應的紀律或法律的追究。道德義務雖然也受外在的社會輿論的約束,但主要靠人們內心自覺的信念。
無產階級的道德義務,是根據共產主義道德原則和規範提出來的,它反映了社會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無產階級的道德義務要求把履行對階級、民族、國家的義務放在首位。對於共產主義者來說,道德義務不只是外在的要求和職責,更重要的是為共產主義事業而鬥爭的內心需要和高度自覺。
【詞語】:道德義務
【釋義】:大致包括對他人和對社會兩大類:前者是對自己的家庭、親屬、朋友、同事等應盡的責任,後者是對祖國、民族、集體等應盡的責任。是人們基於對他人和社會利益的理解,在內心信念的引導下自覺履行的責任。
以善惡評價為標準,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人的內心信念的力量來調整人們之間相互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貫串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社會公德、婚姻家庭道德、職業道德等。它通過確立一定的善惡標準和行為準則,來約束人們的相互關係和個人行為,調節社會關係,並與法一起對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起保障作用。有時專指道德品質或道德行為。
①“權利”的對稱。法律對公民或法人必須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在社會主義社會,義務與權利是一致的,不可分離。
②不要報酬的:義務諮詢|義務勞動。
倫理學的基本範疇之一。指一定社會關係中個人應該對社會或他人所承擔的道德責任,它同時表明一定社會或階級、集團對人們行為的道德要求;也指個人在實踐道德原則和規範時所產生的一種強烈的責任心。
在西方,古希臘哲學家德謨克利特最早從倫理學角度提出義務範疇,並把義務和行為的內在動機聯繫起來。中世紀經院神學家也講義務,並把它說成是由上帝的意志規定的。近代德國哲學家I.康德把義務看作是倫理學的中心範疇,認為義務是從先天的“善良意志”發出的“絕對命令”。康德所建立的倫理學,被稱為義務論倫理學。在哲學上持唯物主義觀點的倫理思想家,一般都反對把義務說成是由上帝意志或理性本身規定的,他們從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需要來理解義務,有的認為義務就是既要滿足自己需要,又照顧別人需要的一種自我剋制。但由於他們不能正確認識人的社會本性,因而對義務不能作出科學的解釋。
在《後漢書》中記載這樣一個案例,橋元任齊國丞相時,一孝子為父親報仇而殺了人,被囚與獄中,橋元得知此事,為其孝行所感動,欲將其釋放,但尚未辦理此事,主管此案的縣令,路芝依法論罪把殺人犯處死了。橋元一氣之下便把縣令殺了,理由是縣令為官酷暴,此案實在耐人尋味,依法辦案的縣官成了罪犯,被處以死刑,而殺人犯卻成了應受寬恕的孝子,受到同情。在道德與法律的天平上,人民明顯的把情感的砝碼加到了道德的一邊。還有一案,在民國時期,烈女施劍翹的父親參加直奉戰爭,不幸被孫傳芳所俘,孫傳芳殘忍的殺害了他。時年,二十歲的文弱女子施劍翹立志報仇,精心策劃,終於於1935年在天津將孫傳芳擊斃,然後從容自首。當時的社會輿論無不同情她的行動,一些社會名流如馮玉祥,李烈鈞,于右任等紛紛聯名上書,要求法院赦免她的罪行。看來道德高於法律的傳統一直在中國根深蒂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