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
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2013年5月27日對外公開發布)第2條規定:“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相對於其他黨的制度而言,黨內法規的與眾不同集中體現為“六個特定”:一是制定主體特定。目前,只有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委和中央各部門、省級黨委3類主體有權制定黨內法規,其他黨的組織無權制定。(中共中央2016年12月13日發布的《關於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中明確,探索賦予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黨委在基層黨建、作風建設等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定權。這意味著,地方黨委層面的黨內法規制定主體範圍有一定的擴展。)二是名稱特定。制定黨內法規應當使用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7類專屬名稱,一般不使用決定、意見等規範性文件名稱;中央黨內法規可以視情使用相應名稱,部委和地方黨內法規只能使用后4類名稱。三是規範事項特定。黨內法規主要旨在創設黨組織職權職責、黨員義務權利、黨的紀律以及對違規違紀黨組織和黨員的處理處分。四是框架結構特定。黨內法規在文本結構上一般包括總則、分則、罰則、附則幾個板塊,這明顯區別於重在部署推動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後者一般包括闡明重大意義、明確指導思想、確定工作目標、提出政策舉措、加強組織保障等幾個部分。五是表述方式特定。黨內法規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根據需要採用編、章、節、條、款、項、目等7個邏輯層次,這明顯不同於一般採用段落形式表述的規範性文件。六是審議和發布方式特定。為突顯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它原則上要採用會議決定方式審議通過,不能採用傳批方式;中央黨內法規可以中共中央文件或中辦文件發布,地方黨內法規可以黨委文件或者黨委辦公廳文件發布,但部委黨內法規要以部委文件、不能以部委辦公廳文件形式發布,這顯然比規範性文件的審議和發布更加嚴格。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是一個歷史地形成的概念,也是一個在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實踐中不斷地完善的概念。在黨的歷史文獻資料中,與黨內法規概念並提的稱謂還有“黨規”“黨的法紀”“黨的法規” “黨規黨法”等多種。
1938年10月12至14日,毛澤東在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上作了《論新階段——抗日民族戰爭與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發展的新階段》的政治報告,口頭表述中使用了“黨規”和“黨的法紀”的概念並將黨規作為黨的法紀的一部分。鑒於張國燾分裂黨中央事件和王明在長江局工作期間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毛澤東強調:“從中央以至地方的領導機關,應制定一種黨規,把它當作黨的法紀之一部分。一經制定之後就應不折不扣地實行起來,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並使之成為全黨的模範”。
在這次會議上,黨的其他領導人如張聞天、劉少奇第一次使用了“黨規黨法”的表述。1938年10月15日,張聞天在《關於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和黨的組織問題》的報告中提出要“服從組織決定,服從黨規黨法,遵守黨紀”。1938年11月16日,劉少奇代表中共中央規則起草委員會就《關於中共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委暫行組織機構的決定》作了《黨規黨法的報告》,提出:“中央委員及中央政治局委員在執行此黨規黨法上應表現為模範”。
此後,“黨的法規”概念在黨的八大期間開始出現。1945年5月14日,劉少奇在黨的八大作《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和關於討論組織問題的結論,使用了“黨的法規”的概念。他在報告中指出“黨章,黨的法規,不僅是要規定黨的基本原則,而且要根據這些原則規定黨的組織之實際行動的方法,規定黨的組織形式與黨的內部生活的規則”。
新中國成立以後,毛澤東比較正式地使用“黨內法規”的概念。在編輯出版《毛澤東選集》第一至四卷時,毛澤東將其在六屆六中全會上講的“黨規”概念改為“黨內法規”概念,並將相關表述修改為:“為使黨內關係走上正軌,除了上述四項最重要的紀律外,還須制定一種較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1955年3月31日,毛澤東在黨的全國代表會議上的公開講話中第二次提及“黨內法規”,指出“對其他的問題,符合黨的原則的,比如五年計劃,關於高饒反黨聯盟的決議、報告以及各種正確的政策,正確的黨內法規,這樣一些言論、行動,當然要積極支持,打成一片。”
在毛澤東使用“黨內法規”之後,1981年6月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也明確使用了“黨內法規”的概念:“中央和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建立,《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的制定,各級黨的領導機關和紀律檢查機關為糾正不正之風所做的工作,提高了黨的戰鬥力。”此後,隨著 1990年《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頒布和 1992年10月“黨內法規”寫進黨章,“黨內法規”概念開始在黨內文件中廣泛使用。
2021年7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宣布,黨已經“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黨內規矩
黨內規矩是黨組織、黨員幹部必須遵循的剛性約束規範的總稱。習近平總書記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指出:“沒有規矩不成其為政黨,更不成其為馬克思主義政黨。我認為,我們黨的黨內規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和規則。黨的規矩總的包括什麼呢?其一,黨章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章程,也是總規矩。其二,黨的紀律是剛性約束,政治紀律更是全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政治行動方面必須遵守的剛性約束。其三,國家法律是黨員、幹部必須遵守的規矩,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全黨必須模範執行。其四,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顯然,黨內規矩在與黨內法規有交集之外,還有更大的外延,既包括了黨規中的義務性規範,也包括了國家法律的要求。
黨規
“黨規”和“黨內法規”兩個概念提出之初,基本上是在同一意義上使用的。但是隨著歷史的發展,特別是自1990年“暫行條例”對黨內法規作了明確界定、2012 年“制定條例”將黨內法規概念進一步完善以來,黨的文件和領導人的重要講話中使用的“黨規”已經演變為一個具有較大包容性的概念,難以直接與“黨內法規”概念划等號。具體而言:黨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及中央授權的地方黨委制定或認可的關於黨的自身建設活動和執政治國活動的一系列規範的總稱。就外延而言,黨規規範主要存在於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少部分存在於不成文規矩中。黨規只有到了規範化程度更高的時候,才可以毫無爭議地認為是黨內法規的簡稱。
黨的紀律
黨的紀律,簡稱黨紀,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根據黨的十九大修改後的黨章,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黨紀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屬於黨規中的義務性規範。在形式上,黨紀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就黨的紀律與黨內法規關係而言,二者屬於交叉關係。
黨內規範性文件
黨內規範性文件和黨內法規都是黨的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都由黨組織制定並用以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關於黨內規範性文件概念的一個權威界定是“備案規定”第2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包括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指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就黨內規範性文件與黨內法規關係而言,黨內法規重在創設職權職責、設定權利義務、明確處分方式、規定處理程序等;黨內規範性文件側重於提出政策主張、做出工作部署等。同時,在制定黨內法規條件不成熟時,可先通過規範性文件發揮制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