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商業行為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範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
(國際貿易)
代理協議是明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其內容主要包括:
委託人與代理商的名稱及地址等。
代理商品的品名與規格等。
指定的代理地區。
代理的期限。
代理商品的數量和金額。
代理商品的作價辦法。
代理商的權力與義務。
代理商的傭金率及支付辦法等。
代理協議有效期及中止條款。
市場報導,廣告宣傳和商標保護。
其他規定。
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儘管也習慣採用代理方式,但我國實際業務中對代理的運用與某些國家有關代理法律的規定和商業慣例的解釋並不完全一致。因此,簽訂代理協議時,必須注意某些國家的有關法律和商業慣例以及國際上有關代理商方面公認的準則。
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貨主或生產廠商(委託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將指定商品交由國外客戶代銷的一種貿易方式。其作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範圍內代表他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如簽訂合同及其它與交易有關的事務等;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範圍所作的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代理雙方屬於一種委託和被委託的代銷關係,而不是買賣關係。
代理商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託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簽訂合同,處理委託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並從中賺取傭金,代理商不必動用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不負盈虧。代理雙方通過簽訂代理協議建立起代理關係后,代理商有積極推銷商品的義務,並享有收取傭金的權利,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託人的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內的其它相競爭的公司。在國際貿易中,諸如銷售、採購、運輸、保險、廣告、金融、訴訟等都廣泛採用代理方式。當前世界貿易中有較大的比重是通過代理商這條渠道進行的,我國在進出口業務中也廣泛地運用了代理方式。
委託人通過代理方式,利用代理人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銷售渠道及其專業知識,委派代理人去開拓市場,組織銷售和進貨,進行售後服務,傳播信息等,可避免因設立分支機構帶來的人員、財務上的負擔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等各種問題。代理人則可得到一定的傭金報酬。代理方式按委託人對代理人授權的大小,可分為一般代理、獨家代理和總代理。一般代理又稱傭金代理,是不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託人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可選定一家或幾家客戶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代銷商品的實際數量按協議規定的辦法付給傭金,委託人可直接與該地區的買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傭金。獨家代理是委託人給予代理商在規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託人在該指定地區和時間內,不得委託其他第二個代理人,獨家代理與包銷方式下的專營權不同(參見包銷),獨家代理下的專營權指的是專門代理權,商品出售前所有權仍歸委託人,由他負責盈虧。
另外,除另有規定外,委託人也可直接與指定地區的買主進行交易,但這一部分商品交易仍應向獨家代理商計付傭金。總代理是委託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他有權代表委託人進行全面業務活動,除代表委託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還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包銷是指出口商通過與國外包銷商簽定包銷協議,給予國外包銷商在一定時期和指定地區內承包銷售某種或某類商品的獨家專營的權利,由包銷商承購;后自行推銷的方式。這種獨家專營的權利是指在包銷期限和指定地區內,出口商出口指定的商品只能向包銷商報盤成交,而不能售給該地區內的其它客戶;包銷人在包銷期限和一定地區範圍內也不得向其他人購買此種商品。在包銷方式下,商品由包銷人以自己的資金購入,取得商品的所有權,自行銷售,自負;盈虧,並承擔各種風險,因此,出口商與包銷商之間是貨主與買主的關係,屬於買賣關係。但包銷商又不同於一般的單純的買賣關係,而是一種受專賣權和專買權約束的售定買賣關係,即雙方簽訂包銷協議后,出口商獲得了專賣權,同時又有義務不再將包銷商品向指定地區內的其他商人報盤成交;包銷商獲得了專買權,同時又有義務不再購買其他商人的同類商品,保證購進包銷協議規定的最低數量的該種商品,並只在指定地區銷售。
包銷方式對於出口商來說,有利於避免同一地區多頭經營產生的自相競爭和其他同類商品生產者的競爭;有利於計劃地組織生產和供貨;有利於通過給予專營權調動包銷人經營的積極性,達到鞏固擴大市場的目的,但如果出口商不適當地運用包銷方式,則存在著包銷人包而不銷而依賴出口商,導致出口受阻的風險,同時存在包銷商利用壟斷地位,操縱價格,控制市場的可能。因此,出口商應注意選擇有經營能力和資信較好的國外商人作為包銷商。對於包銷商來說,若經營得當可帶來;較大的收益,若經營不力或不適當地承擔包銷就會出現“包而難銷”的風險。包銷協議是指出口商與包銷人簽訂的規定包銷方式下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內容有:包銷協議的名稱,簽約日期和地點,出口方給予包銷商;專營權的時限,地域範圍和商品定義;出口方承擔的義務,即出口方負有不向該地區的其他客戶直接售貨的義務。
包銷人承擔的義務:
1.承諾以出口方作為包銷商品的唯一供應來源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購買的最低數額
3.提供市場信息和售前售後服務
4.對出口方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的保護。
5、作價辦法,可分為以協議規定價格為準的一次作價和分批;作價
6.包銷期限和中止條款;定銷是指出口商通過與定銷商簽訂定銷協議,在一定地區和期限內將某種或某類商品交由國外客戶銷售的方式。
出口人對定銷人在價格、支付條件和折扣上給予一定的優惠,但不授予貨物銷售的專營權,即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出口商可以指定幾家定銷商為其銷售貨物;定銷與包銷具有相同之處,即出口商與定銷商和包銷商之間都是售定性質的買賣關係,定銷商也要象包銷商一樣自墊資金購貨,取得商品的所有權,自行銷售,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在實踐中,出口商常與定銷商簽訂遠期支付合同,在支付條件上給予定銷商優惠待遇,但這只是出口商給予定銷商的資金融通,並不能改變雙方的買賣關係。定銷與包銷的區別主要在於;包銷商享有獨家經營的權利,即在包銷地區和包銷期限內,只有一個包銷商經營出口商供應的商品;而定銷商不享有專營權,在同一地區內可以有幾個定銷商同時為一個出口商銷售同種或同類商品。定銷方式下一般規定有一定的最低數量限額,可以避免包銷方式下可能出現的“包而不銷”的問題,定銷還可以防止出現壟斷。但定銷對調動定銷人員的推銷積極性一般效果較差,難以發揮集中經營的作用;在定銷期內,出口商可以對定銷商的資信情況、商業作風、經營能力進行考察,因此,定銷常被用作挑選包銷人的過渡手段。出口商在採用定銷方式時,應注意選擇經營能力較強,資信較好的國外客戶作為定銷商,並在協議中規定一定的定銷最低限額.;經銷在國際貿易中是指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
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係,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日韓職位體系中的職務
代理:相當於歐美職位體系中的主管一職。
(一)幫助用人單位擺脫了煩雜的人事管理事務,有利於人事管理業務的社會化、專業化、規範化。用人單位只管選人用人,事務性的人事業務如檔案管理、戶籍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社會保險辦理等委託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就可以消除用人單位對人事管理事務包纜過多、成本過高、效率低下的種種弊端,有利於“抓大放小”,全身心地投入到本單位主要業務工作中去。市人才交流中心通過專業化、規範化的優質服務,滿足了企事業單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特別對於民營企業來說,解決了所聘用人員的檔案託管、戶口遷移、黨團關係掛靠、職稱申報等後顧之憂,提升了企業檔次,有利於吸引人才,使企業興旺發達、事通人和。
(二)解除了流動人員的後顧之憂,有利於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實行人事代理后,減除了個人辦理檔案及戶口轉移、職稱申報等繁瑣的人事業務手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勞動政策法規不熟悉而產生的勞動爭議與勞動糾紛,有利於人才輕鬆工作,發揮潛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質量。同時,解除了人員流動的後顧之憂,有利於個人尋找更好的工作平台,從而形成“能進能出”的良性機制,暢通人才的流動渠道。
(三)人事代理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應。人事代理制度的推行促進了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為用人單位推行聘用制提供了配套服務,既為廣大受聘者解除了後顧之憂,又提高了單位人事管理效率,保證了聘用雙方的合法權益,使聘用雙方構成了合理而緊密的新型人事關係。人事代理制度的推行,促進了社會與政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為勞動者、企業、政府機關架起了溝通橋樑,進一步提高了人事人才工作的社會化服務程度,對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網店代理是指某些提供網上批發服務的網站或者能提供批發貨源的銷售商,與想做網店代銷的人達成協議,為其提供商品圖片等數據,而不是實物,並以代銷價格提供給網店代銷人銷售。一般來說,網店代銷人將批髮網站所提供的商品圖片等數據放在自己的網店上進行銷售,銷售出商品后通知批髮網站為其代發貨。銷售商品只從批髮網站發出到網店代銷人的買家處,網店代銷人在該過程中看不見所售商品。網店代銷的售後服務也由批髮網站行使。
網店代理是為了避免囤貨而產生的供貨形式。
酒類市場尤其是白酒市場擁有者很好的市場前景,已經迎來了第四次漲價浪潮。這為一批商家帶來了機遇,眾多的投資者,創業者紛紛進入這一市場,做起了白酒代理商。雖然白酒市場良好的運行狀態讓人禁不住投資的誘惑,但是沒有跟好的經驗只靠一腔熱血是不會得到高效益的回報的,那麼一位優秀的代理商應該懂得那四個條件呢?請看下面。
品質
白酒作為一種享受型飲品,質量優秀和品質高超是成就好酒的第一標準。如果一瓶白酒,口感上得不到消費者的認同那無疑是失敗的。沒有消費者的喜愛,再怎樣的廣告推銷、市場營銷也不能賺取財富。
品牌
俗話說的好,“人靠衣裝,佛靠金裝”。一個酒水品種,在擁有了高端的品質時,沒有一個相稱的品牌。那也很難獲得最高的回報。品牌是一種力量,讓酒水身價倍增,從而賺取最高的回報。
推廣
酒水最終的目的是進入市場,賺取利潤。“酒香也怕巷子深”,當今的時代更是如此。再好的品牌,再好的酒水。沒有一個成功的營銷推廣策略也難有大作為。
潛力
市場是在變動和發展的,消費者的需求也是不斷變化的。對於未來的市場,一款酒水能否具有搶佔未來市場的潛力是很重要的。具備了很大的潛力,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
一個優秀的酒水品種是創業者和投資者獲得回報的關鍵。所以,白酒代理一定要很好的把握質量,品牌,推廣和潛力四個特點。此外,作為一名優秀的代理商,擁有較多的經驗是非常重要的,做到這幾點,把握時機,贏得最大的利益。
產品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產品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產品代理商一般會按照級別劃分,劃分標準不一,有按區域劃分,有按傭金金額劃分各級別的責任和許可權不同,一般級別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產品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產品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產品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產品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產品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產品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產品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產品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在大陸法系國家,產品代理商是指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他接受委託,固定地為其他業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業主的名義締結交易。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
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六條 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