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原則

信貸原則

信貸原則,社會主義國家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範和對借款者的基本要求。信貸原則依據的是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特點和信貸資金運動規律的內在要求,體現國家、銀行和借款者利益的一致性。

信貸原則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信貸原則的內容主要有三項:①按計劃貸放和使用。指根據國家批准的信貸計劃發放貸款。②物資保證。即銀行貸款必須用於購買適用適銷的商品。③按期歸還。1978年以後,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對信貸三原則也進行了調整和充實。由於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是社會主義銀行信貸的根本目的,所以將“社會經濟效益原則”增為信貸原則的第四項。根據這一原則,要求在貸款時,既要從微觀、又要從宏觀,既要從當前、也要從長遠和從發展趨勢來衡量貸款可能產生的社會經濟效果。
上述信貸原則的各項內容是一個有機整體,它們是互相制約、互相補充的。
制定和貫徹信貸原則的目的,在於能夠保證信貸更好地發揮經濟槓桿作用,使它既能服務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控制和調節;又能滿足借款單位的合理要求,促使它們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